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試 行)
第一條 為確保惠州區域內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穩定運行,建立健全行政行為監督的信息化管理體系,做好行政審批行為的電子監察工作,推進行政機關勤政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察系統),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網絡技術,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規范透明、高效便捷、勤政廉政、投訴處理等工作督查督辦的應用系統。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
第四條 設立惠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協調會議制度。協調會議由市監察局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局、信息產業局、財政局、法制局、保密局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全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監察局效能室。
市監察局負責本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區監察部門、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做好行政審批流程的梳理、規范,提出納入市級電子監察系統監管范圍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和工作意見;會同市信息產業局做好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方案的組織實施;會同市法制局負責對市直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和規范。
市信息產業局要將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納入電子政務規劃,負責有關技術實施工作,指導電子監察系統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其他行政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相關工作。
第五條 開展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公平公正、分工協作、及時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涉密行政審批項目和行政審批事項涉密內容,或經批準可免于上網公開的其他行政審批信息,不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監管范圍。
第六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處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事務的機構,負責本級政府及部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系統的整體管理發展規劃與組織安全運行。
(二)負責行政審批實施機關的業務協調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網站內容,處理投訴,反饋及督查督辦,組織滿意度調查和績效測評,并根據各類監察督辦結果提供測評報告。
(三)負責對軟硬件系統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維護,對軟件子系統及監控子系統的日常值機檢查等工作。
(四)負責備案因法律、法規實施或修訂引起的行政審批事項調整,并及時相應調整電子監察系統。
(五)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縣(區)監察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監察督辦的,必須由有關負責人向本級政府監察部門分管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的領導書面申報,經核準后,按照“分級負責、分工歸口”的處理原則,由監察部門的相關業務處室或責任單位處理,監察督辦結果報經原核準領導同意后方可在內網網站公開。
第九條 市、縣(區)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區)政府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建立獨立的電子監察物理網絡;
(二)不遵守廣東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電子監察技術標準要求;
(三)應當公開的行政審批信息,不上網公開或者上網公開不及時;
(四)不允許上網公開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信息,擅自向社會公開;
(五)不遵守電子監察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規范;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前款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各縣、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于本級政府的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監控作用,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能,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具有法定行政審批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簡稱電子監察系統,下同)建立預警糾錯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進行實時監控。
第四條 對行政審批實行預警糾錯,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電子監察系統實施預警糾錯,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期限到期前一天發出提示信號;
(二)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第六條 黃色或者紅色糾錯指示信號適用下列情形:
(一)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輕微的,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
(二)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三)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性質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第七條 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應當追究行政審批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章 糾錯范圍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初審機關不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上級行政機關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全部內容的;
(六)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理由的;
(七)不向申請人提供按規定應當采用的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
(八)不在電子監察系統依法公開行政審批結果的;
(九)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不向申請人頒發合法、有效行政審批證件的;
(十)對于檢舉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不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的;
(十一)對轉出的行政審批投訴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
(十二)漏報、瞞報、錯報或者不實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的;
(十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輕微的。
上述款項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糾錯工作。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的;
(四)對依法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但又不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根據法律規定應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但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六)根據法律規定應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但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者不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八)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或者違法收取抵押金、保證金的;
(九)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后,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錯誤的;
(十)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性質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章 責任劃分
第十條 在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過程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承辦人在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后,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 承辦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審核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準人批準,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 批準人不采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作出決定,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集體研究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委托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負重要領導責任;受委托方不按委托方的要求,錯誤實施行政審批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義務,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層級分工情況確定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行政審批行為,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合并使用第十八條所列追究方式。
第二十條 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單獨給予或者合并給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 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對負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紀分別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政審批事項一年內被發出黃色糾錯指示信號兩次以上的,按被發出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情形處理。
不配合或者阻擾對其錯誤行為進行調查,或者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責任人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錯誤,或者積極配合組織調查,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被審批人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存在沖突,致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出現不可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錯誤情形發生的。
第二十五條 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 違反紀律和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作出的行政處理不服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應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處分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處理決定應當報送同級監察機關、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追究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及其副職人員;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內設機構領導及其副職人員;承辦人,一般指具體承辦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但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行政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具體行使批準權、審核權的人員為批準人、審核人。
本辦法所稱期限規定,遇法定節假日時順延。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其他審批的預警糾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試 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行政審批網上投訴處理工作,保證行政審批投訴得到及時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惠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網站對市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提起的投訴,適用本辦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其他途徑提起的投訴,依照信訪舉報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處理行政審批投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處理行政審批投訴,實行統一接收、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第五條 惠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網站接收的行政審批投訴,由惠州市監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處理工作。
第六條 惠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網站受理下列行政審批投訴:
(一)拒絕、推諉、不完全履行法定的行政審批職責的;
(二)無合法依據以及違反法定條件、程序、權限和時限實施行政審批的;
(三)不履行法定的公開和告知義務,損害行政審批申請人知情權的;
(四)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五)在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服務態度惡劣,故意刁難行政審批申請人的;
(七)違法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給行政審批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
(八)其他違法違規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第七條 涉及重要、復雜問題的投訴,由市監察局直接辦理;一般性的投訴,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
第八條 行政審批投訴的辦理方式,由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的工作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市監察局審定。
第九條 轉由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的行政審批投訴,市監察局要求報送辦理結果的,主管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市監察局。
第十條 轉辦投訴件,附《行政審批投訴轉辦函》。需要報送辦理結果的,轉辦函應當注明辦理的期限,并移送投訴材料復印件。
不宜轉原件或復印件的,摘轉投訴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投訴反映的問題不屬實或者投訴反映的問題已作出處理并整改的,可以終結調查。
第十二條 根據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視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違反行政紀律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人員,依法予以立案調查;
(二)對有行政過錯行為的人員,依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三)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責令改正;
(四)存在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投訴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市監察局要求報送結果的,應當書面向市監察局說明延長辦理期限的理由。
第十四條 署名投訴并留有聯系方式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投訴辦結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網站接收的不涉及行政審批問題的投訴,由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日常工作的機構轉信訪機構處理。
第十七條 向監察機關投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監察機關對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投訴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核查投訴情況時不得暴露投訴人身份。
第十八條 投訴問題經查證屬實,使違法違紀者受到應有懲處,并為國家、集體挽回或減少損失的,按照省紀委《關于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粵紀發〔1995〕19號)有關規定,對投訴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客觀公正地評價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績效,發現和糾正問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結合規范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是指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對行政審批實施的情況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并依據監控的結果,做出行政效能監察決定,提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或告誡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其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法行政;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公開公平,透明規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五)定性評價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六)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七)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五條 開展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其它行政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六條 建立行政審批績效測評結果定期公布制度。績效測評情況通過適當形式每月公布一次。
第二章 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職責
第七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職責由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辦公室履行。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職責:
(一)監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潔的情況;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
(三)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
(四)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活動中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三章 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公開。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形式,將應公開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公開。
(二)依法行政。
1.流程規范。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是否按規定的依據、步驟、條件、數量及方式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2.期限合法。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期限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3.收費合法。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
4.監督檢查。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職責的情況。
5.法律責任。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應承擔的責任。
(三)廉潔行政。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廉潔情況。
(四)群眾評價。
1.滿意度。指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滿意程度。
2.服務態度。指行政審批的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態度的評價。
第四章 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方式
第九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實行量化測評,采用扣分制、評分制和加分制,每月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量化測評。
第十條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的方式:
(一)通過系統實時采集行政審批的相關審批數據、過程以及現場監控數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控。
(二)通過系統實時采集到的信息,對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投訴及時作出處理。
(三)通過發放滿意度調查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滿意度調查。
(四)通過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反映其對行政審批績效情況的意見和發表建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在監控、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紀律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違紀行為,并視情節輕重依紀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對行政審批效能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行政審批行政效能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四條 對不配合和阻撓開展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工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開展電子監察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其他非行政審批事項的績效測評方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
2.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滿意度調查表
3.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書
4.行政交通監察告誡書
附件1-1
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部門)
內 容 | 量化測評要求與標準 | 扣分標準及理由 | 被扣分數 | |||
政務公開 | 1.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公示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辦事地點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示范文本等內容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的應當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及行政審批網上公開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4.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告知行政審批申請人享有救濟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 | 違反一次扣2分 |
| ||||
5.審查行政審批申請發現行政審批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 違反一次扣2分 |
| ||||
6.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7.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涉及申請人及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審批事項,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并按期組織聽證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8.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 違反一次扣2分 |
| ||||
9.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費的,應當在辦公場所、部門網站公布法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 違反一次扣2分 |
| ||||
10.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提供公眾查閱 | 違反一次扣1分 |
| ||||
11.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2.行政機關應當公示行政審批咨詢電話和投訴電話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 流程 | 1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1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1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1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7.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9.應當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0.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21.依法應當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審批,下級機關應在法定期限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并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2.依法應當聽證、需要聽證的應按期按程序組織聽證,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審批決定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期限 | 2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審批決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4.依照公示的期限作出行政審批的決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6.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7.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8.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審批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 收費 | 29.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30.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收費的,行政機關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31.行政機關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32.舉行聽證不得向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收取費用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3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取費用的,應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 違反一次扣10分 |
| ||||
監督 | 34.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申請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5.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撤銷以下行政審批: |
|
| ||||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 一次扣50分 |
| ||||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 | 一次扣50分 |
| ||||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 | 一次扣50分 |
| ||||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 | 一次扣50分 |
| ||||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的其他情形 | 一次扣50分 |
| ||||
36.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審批注銷手續: |
|
| ||||
(1)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審批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審批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7.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核實、處理違法從事行政審批的投訴、舉報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8.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答復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9.行政機關不得漏報或者不實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40.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的檢查情況 | 不良情況一次扣5分 |
| ||||
依法 | 法律 | 41.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 每次扣50分 |
| ||
42.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 每次扣50分 |
| ||||
43.無法定依據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實施法定行政審批項目的 | 每次扣50分 |
| ||||
4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30分 |
| ||||
45.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6.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7.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8.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49.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10分 |
| ||||
50.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 |
| ||||
51.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 | 每次扣50分 |
| ||||
52.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 每次扣10分 |
| ||||
53.行政機關對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事項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以及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的 | 每次扣10分 |
| ||||
54.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 每次扣50分 |
| ||||
5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引起行政復議并發生審批結果變更的 | 每次扣50分 |
| ||||
5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導致行政訴訟并敗訴的 | 每次扣50分 |
| ||||
廉潔行政 | 57.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 每次扣10分 |
| |||
58.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每次扣10分 |
| ||||
59.出現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 每次扣10分 |
| ||||
6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審批所收取費用的 | 每次扣10分 |
| ||||
61.出現其他不廉潔行為的 | 每次扣10分 |
| ||||
群眾評價 | 滿意 | 62.出現有效投訴、有效舉報的 | 每次扣5分 |
| ||
63.滿意度調查結果為不滿意或很差 | 不滿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
| ||||
服務 | 64.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言行舉止禮貌得體,掛牌上崗,標識明確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65.行為規范,服務熱情,言辭適當,接聽電話及接待申請人員用語規范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66.解答問題耐心細致,態度明朗,觀點明確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67.服務態度端正,不與申請人發生爭執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68.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達20分鐘以上 | 一次扣3分 |
| ||||
69.公布的咨詢與投訴電話在工作時間無人接聽 | 一次扣3分 |
| ||||
70.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活動 | 一次扣3分 |
|
附件1-2
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細則(工作人員)
內 容 | 量化測評要求與標準 | 扣分標準及理由 | 被扣分數 | |
政務公開 | 1.行政審批決定與否應書面說明理由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2.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依法 | 流程 | 3.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違反一次扣3分 |
|
4.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5.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6.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7.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審批申請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8.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應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9.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 | 一次扣5分 |
| ||
期限 | 10.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審批決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1.依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審批的決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當場或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告知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3.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4.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審批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依法 | 監督 | 15.實施監督檢查不妨礙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申請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 違反一次扣3分 |
|
16.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應可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職權撤消以下行政審批: |
|
| ||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 | 一次扣50分 |
| ||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 | 一次扣50分 |
| ||
(5)出現依法可以撤銷行政審批的其他情形 | 一次扣50分 |
| ||
17.行政機關應依法辦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審批注銷手續: |
|
| ||
(1)行政審批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3)行政審批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審批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8.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核實、處理違法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19.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答復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報送辦理結果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0.不得漏報或者不實時報送行政審批數據 | 違反一次扣5分 |
| ||
21.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的檢查情況 | 不良情況一次扣5分 |
| ||
法律 | 22、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 一次扣50分 |
| |
23.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繼續實施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的 | 一次扣50分 |
| ||
2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5.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6.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27.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行政審批的理由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依法 | 法律 | 28.辦理行政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一次扣10分 |
|
29.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50分 |
| ||
30.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31.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以及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而被責令改正的 | 一次扣10分 |
| ||
3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 一次扣50分 |
| ||
33.實施行政審批不當引起行政復議并發生審批結果變更的 | 一次扣30分 |
| ||
34.實施行政審批引起行政訴訟并發生訴訟結果敗訴的 | 一次扣50分 |
| ||
廉潔行政 | 35.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 一次扣10分 |
| |
36.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 一次扣10分 |
| ||
37.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而被責令退還或受到行政處分的 | 一次扣10分 |
| ||
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行政審批所收取費用的 | 一次扣10分 |
| ||
39.出現其他不廉潔行為的 | 一次扣10分 |
| ||
群眾評價 | 滿意 | 40.出現有效投訴、有效舉報的 | 一次扣5分 |
|
41.滿意度調查結果為不滿意或很差的 | 不滿意一次扣5分,很差一次扣10分 |
| ||
服務 | 42.著裝整潔,儀表端莊,言行舉止禮貌得體,掛牌上崗,標識明確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43.行為規范,服務熱情,言辭適度,接聽電話及接待申請人員用語規范 | 違反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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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解答問題耐心細致,態度明朗,觀點明確 | 違反一次扣3分 |
| ||
45.服務態度端正,不與申請人發生爭執 | 違反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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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達20分鐘以上的 | 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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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公布的咨詢與投訴電話無人接聽的 | 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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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活動 | 違反一次扣3分 |
|
有關事項說明:
一、測評方法
(一)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按月進行,半年、年度的總分取月平均值。
(二)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取評分、扣分和加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政務公開、依法行政(流程規范、期限合法、收費合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廉潔行政采取扣分制。群眾評價(服務態度、滿意調查)采取評分與扣分相結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與加分相結合。
(三)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采用100分基準分制。部門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10%,依法行政占70%,廉潔行政占10%,群眾評價占10%。
工作人員的具體分值為:政務公開占8%,依法行政占70%,廉潔行政占10%,群眾評價占12%
部門和工作人員每部分最低得分為0分。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惠州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預警糾錯辦法》規定的情形之一被發出黃色或紅色糾錯指示信號的,分別扣5分和15分。
(五)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投訴的,經查實,情節輕微沒有受到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根據問題的性質,按量化打分細則相關內容進行扣分。
(六)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涉及行政審批問題被投訴的,經查實,行為構成行政過錯需要追究責任的,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受到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在年度總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定期限內提前辦結的予以加分。在當月業務總數上,提前辦結業務量占單位辦結業務總數的比例達到10%的加1分,在此基礎上每提高10%加1分。
行政機關向社會公開承諾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予以加分。向社會公開承諾縮短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法定期限并且承諾期限縮短30%以上的加3分,在此基礎上每提高10%加1分;但未能履行承諾的,按超期限處理。
(八)同時涉及兩個部分以上量化測評內容的,應同時扣減相關部分量化測評分數。上述所有扣分及加分均同時計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得分內。
(九)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審批業務,數據報送不完整等情況扣分的,扣分標準按單位行政審批業務辦結總量的比例計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組織實施
(一)行政機關的測評工作由市監察局組織實施,工作人員的測評工作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二)市監察局應當收集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自動傳送的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信息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收集行政效能監察和責任追究的結果,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機構的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結果,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市監察局還可以采取民主測評、組織檢查等方式量化被測評對象的工作效能,并將結果作為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的依據。
(三)市監察局應當定期將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結果發布到大眾傳播媒介、市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和市領導辦公決策信息服務系統。
(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量化測評得分按以下公式確定:
部門量化測評得分=〔 政務公開情況+依法行政(流程規范情況+期限合法情況+收費合理情況 +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群眾評價(滿意調查情況+服務態度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
工作人員量化測評得分=〔 政務公開情況+依法行政(流程規范情況+期限合法情況+收費合理情況 +監督檢查情況+法律責任情況)+廉潔行政情況+群眾評價(滿意調查情況+服務態度情況)+獎勵分〕×折合系數。
獎勵分 = 獎勵基數 * 獎勵比重
各單位采用相同的獎勵基數3
獎勵比重 =
(A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A類事項法定期限) × (A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B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B類事項法定期限) ×(B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C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C類事項法定期限) × (C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
…… +
(N類事項提前辦結工作日 / N類事項法定期限) × (N類事項業務數量 / 業務總量)
“N類事項”是指同一審批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
“N類事項業務數量”是指同一審批事項且提前辦結工作日相同的業務數量。
“業務總量”是指本部門不含法定期限為1個工作日、法定期限超過20個工作日、補交告知、特別程序、無效數據等情況的當月業務總量。
例如,某單位行政審批事項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法定期限 |
事項1 | 10 |
事項2 | 15 |
事項3 | 4 |
某月,該單位辦理的業務量如下: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該事項的業務量 |
事項1 | 40 |
事項2 | 10 |
事項3 | 30 |
該單位當月辦理的具體情況如下:
行政審批 | 按提前辦結 | 提前辦結 | 數量 |
事項1 | A類事項 | 8 | 12 |
B類事項 | 7 | 13 | |
C類事項 | 6 | 15 | |
事項2 | D類事項 | 12 | 7 |
E類事項 | 10 | 3 | |
事項3 | F類事項 | 3 | 17 |
G類事項 | 2 | 7 |
根據以上情況,代入公式計算:
業務總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審批 | 按提前辦 | 公式子項: | 結果 |
事項1 | A類事項 | (8 / 10) × (12 / 80) | 12% |
B類事項 | (7 / 10) × (13 / 80) | 11.38% | |
C類事項 | (6 / 10) × (15 / 80) | 11.25% | |
事項2 | D類事項 | (12 / 15) × (7 / 80) | 7% |
E類事項 | (10 / 15) ×(3 / 80) | 2.5% | |
事項3 | F類事項 | (3 / 4) × (17/ 80) | 15.94% |
G類事項 | (2 / 4) × (7 / 80) | 4.38% |
獎勵比重 =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折合系數
各部門的最終得分是由部門的“基本得分”乘“折合系數”得出,“折合系數”的計算方法與該部門的業務量占當月業務總量的比例相關,其規則如下:
1.占當月業務總量0.5%以下的系數為1.0;
2.占當月業務總量0.5%-1%的系數為1.01;
3.占當月業務總量1%-5%的系數為1.02;
4.占當月業務總量5%-10%的系數為1.03;
5.占當月業務總量10%-15%的系數為1.04;
6.占當月業務總量15%-20%的系數為1.05;
7.占當月業務總量20%以上的系數為1.06。
三、量化測評等級的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分為四個等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6以上為優秀,81-95為合格, 71-80為基本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量化測評結果的運用
(一)對量化測評中發現的問題和定期績效量化測評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部門由惠州市監察局分別發出《行政效能監察建議書》和《行政效能監察告誡書》。
(二)行政審批工作人員績效量化測評結果將作為評選先進、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附件2
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滿意度調查表
編號 | 題 目 |
1 | 你對行政機關的政務公開是否滿意 |
2 | 你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是否滿意 |
3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是否滿意 |
4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服務技能是否滿意 |
5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工作質量是否滿意 |
6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是否滿意 |
7 | 你對行政審批發部受理人員的辦事效率是否滿意 |
8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文明儀表是否滿意 |
9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行為規范是否滿意 |
10 | 你對行政審批受理人員的廉潔自律是否滿意 |
附件3
〔2008〕市效建第X號
XXXX:
第一部分:導語。
第二部分:存在問題,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原因。
第三部分:建議內容。
第四部分:結束語。
(附注)
惠州市監察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題詞:XX XX XX
抄送:XXXXX
惠州市監察局辦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發
附件4
〔2008〕市監效告第X號
XXXX:
第一部分:導語。
第二部分:投訴的主要內容。
第三部分:調查了解后認定的事實和發現的問題。
第四部分:告誡內容。
第五部分:結束語。
(附注)惠州市監察局(印章)
XXXX年XX月XX日
主題詞:XX XX XX
抄送:XXXXX
惠州市監察局辦公室 XXXX年XX月XX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