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惠州市節能監察暫行辦法》業經2007年12月4日十屆3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節能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節約型社會建設,推動全社會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經貿委《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使用能源和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市經貿局是本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建設、交通、公路、農業、國土資源、統計、質監、工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相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縣、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縣、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應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節能監察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中的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加強對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用能單位節能的監察情況。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浪費用能行為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保密。 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法用能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
(二)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普及宣傳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節能信息,指導用能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督促檢查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
(四)受理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用能行為的舉報;
(五)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用能行為。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用能單位的下列活動實施監察:
(一)建立和落實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以及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目錄的情況;
(三)執行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限額規定的情況;
(四)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合理用能論證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的情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五)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的入網情況,石油銷售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體系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并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一條 開展節能監察工作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并注意維護用能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做到秉公執法,對節能監察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節能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對基本情況清楚、有具體違法事實、線索清晰并附帶證據材料的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現場監察:
(一)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通過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用能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整改措施情況的;
(五)按照節能監察工作計劃要求,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書面監察的,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料。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重點用能單位在進行工商年審時,必須提供上一年度合格的節能監察意見書,否則工商管理部門依照市政府《關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意見》(惠府〔2007〕28號)精神可以不予以年審。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有兩人以上并向監察對象當場出示節能監察執法證,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用能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用能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人員,要求用能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復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對有關產品、設備、場所等進行檢查、檢驗測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七條 用能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樣品,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違反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節能規定不合理用能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用能單位應當按照節能監察意見書的要求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按時申請復查。復查仍不合格或浪費能源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視情況予以減供或停供能源。
第十九條 用能單位對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查;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復查結果告知用能單位。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節能違法行為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用能單位因違法用能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和被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后的整改工作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監察,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五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用能單位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察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