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5〕14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業經十一屆1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惠州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2〕6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等事項。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舉報獎勵活動,應當遵循方便群眾、分級負責、適當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有關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對該領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規定的原則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人舉報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于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九條 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并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相關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答復、移送、統計和報告等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立即核實。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負責的,按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負責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負有相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移送,并同時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二條 核查處理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以及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事項。
(二)市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
(三)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四)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十四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五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六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實施。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后確定獎金具體數額,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實施。
獎勵實施后報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于2006年8月發布的《關于印發〈惠州市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惠府〔2006〕87號)和2007年3月發布的《關于印發〈惠州市舉報安全隱患和安全違法行為獎勵試行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惠府辦〔2007〕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