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0-9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0〕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十二屆14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日
惠州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79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粵辦發〔2018〕43號)精神,優化企業融資環境,提高企業融資效率,支持和服務我市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積極發揮政府資金扶持作用,努力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設立惠州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為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主要是為惠州市范圍內有轉貸融資需求,且符合銀行貸款授信條件的實體經濟企業(涉房地產開發、建設貸款項目等除外)提供便利、高效的轉貸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指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企業:
(一)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取得經營范圍相關的行政許可,并誠信經營和具備持續發展能力(產銷正常、產品服務有市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的企業。
(二)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授信條件,且銀行同意為企業出具相關書面材料并承諾保證專項資金安全。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四條 專項資金總規模10億元,分期籌資。首期由市國資委指定的國有獨資公司出資1億元,并由其發起成立新公司作為專項資金的籌資及管理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
必要時市財政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視當年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給予合理支持。如財政參與出資,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完善。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專款專用、封閉運作、循環高效的原則。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六條 建立由市金融工作局、國資委、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組成的惠州市支持企業融資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協調市級各銀行機構、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專項資金運行情況報告、協調企業轉貸等工作。
第四章 合作銀行條件及義務
第七條 運營機構應當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辦法有關合作銀行的條件、義務、資金使用流程、原則、綜合費率、風險監管和責任追究的規定應當通過合作協議予以確認。
第八條 合作銀行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惠州市注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且有一定貸款授信審批權限,或能按內部審批權限為惠州市轄內企業發放貸款授信;
(二)與運營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自愿履行協議義務;
(三)愿意為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提供續貸服務,并無條件承擔足額及時清償專項資金的責任。
第九條 合作銀行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專項資金安全;
(二)完善內部業務流程和業務指引,切實提升資金周轉效率;
(三)優化內部考核機制和加強內部員工業務培訓工作,加大專項資金推廣力度;
(四)指定專人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資金運營情況;
(五)不將企業申請使用專項資金與企業資信評級掛鉤,不改變企業貸款風險分類。
第五章 資金使用流程
第十條 申請。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初審。合作銀行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判定企業是否符合申請條件,如符合則合作銀行出具《承諾函》,并把企業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運營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審核。運營機構收到企業申請資料及合作銀行的《承諾函》后,對企業申請要求和銀行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辦理資金劃撥手續。
第十三條 劃撥。運營機構通知合作銀行,并將資金劃入合作銀行指定賬戶,完成企業還貸手續。
第十四條 收回。合作銀行負責將企業申請的專項資金和應支付的資金服務費一并劃轉至專項資金專用賬戶,完成資金使用過程。
第十五條 歸檔。專項資金回收后,運營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成檔,以備后查。
第六章 資金使用原則
第十六條 單筆專項資金使用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承諾續貸額度以內,單筆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單筆資金使用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使用專項資金不超過2次、累計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供不應求時,由運營機構按照首次申請優先、申請時間先后順序決定扶持企業。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服務費標準按照收益與風險匹配、可持續運營的原則。專項資金的使用采用差別化收費方式,資金使用前5天的日綜合費率為0.3‰;超過5天的,超過部分日綜合費率為0.35‰,除此之外,運營機構不得附加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專項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設置專列會計賬目核算專項資金及收益;規范資金運營和管理費用列支。
專項資金的收益在扣除專項資金運營支出費用(辦公經費、人員工資、稅費等)后,按20%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專項資金可能出現的損失。
第七章 監督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建立信息報送機制,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專項資金運行和合作銀行等相關情況;專項資金出現風險事件或資金總額出現異常時,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定期審計機制,運營機構每年委托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對專項資金運營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對可能使專項資金面臨風險的情形啟動預警機制。專項資金使用到期后,銀行未按約定將企業使用的資金及費用全額歸還的,對相關銀行給予預警提示1次,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同一銀行在順延年度內有2次預警提示的,暫停與該銀行合作3個月;同一銀行在順延年度內有3次預警提示的,暫停與該銀行合作12個月。運營機構有權利依照合作協議,停止與違規銀行合作。如專項資金發生損失,運營機構啟動追償機制,并將上述情況報告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運營機構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融資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按照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如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合作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1.向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企業收取額外費用的;
2.與企業合謀騙取使用專項資金的;
3.挪用企業申請的專項資金作其他用途的;
4.違反規定程序操作致使專項資金發生損失的;
5.惡意誤導企業致使企業不敢使用專項資金的。
(三)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借款企業落實續貸要求的,承擔按期足額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導致專項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合作銀行承擔專項資金歸還、補足等清償責任。
(四)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專項資金無法按時足額回收的,運營機構24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關聯企業的專項資金使用申請,并有權對相關企業采取進一步措施,同時將上述情況納入相關的行業及銀行的征信系統,加大對不法行為的懲誡力度。
(五)申請企業通過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使用專項資金的,運營機構將不再受理該企業及其同一控制人名下關聯企業的專項資金使用申請;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運營機構可根據政策變化和市場需求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停止運營專項資金。經市政府批準后,做好清算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在辦理貸款授信業務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動產抵(質)押事項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和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開辟綠色通道,予以優先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或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啟動修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