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1-10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2021〕6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業經十二屆19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和管理,合理釋放和優化各類場地資源,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4〕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住所,是指商事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法定的商事主體文書送達地址,也是法定的商事主體登記要素,用于確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轄等事項。
商事主體經營場所,是指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包括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企業分支機構等。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
第五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材料、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范圍、從事的經營活動相匹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非法建筑、危險建筑、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公告征收、
拆遷的建筑,不得申請為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被依法確認為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或者不具備住所特定條件的,商事主體應當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八條 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商事主體應當遵守禁設區域目錄相關規定,不得以禁設區域目錄所列的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第十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經登記機關登記;商事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經營場所)之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我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自主承諾申報制,但列入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的,不實行自主承諾申報制。
第十二條 自主承諾申報需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一)《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信息表》;
(二)《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
第十三條 列入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的,需向登記機關提交如下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和房屋租賃協議或者無償使用材料復印件;
(三)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和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五)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和購房合同復印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采取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的方式辦理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后存在負面清單所列情形的,應當按以上要求提交使用材料。
第十四條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如有調整,負面清單由市市場監管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條 外市遷入本市的商事主體辦理遷入登記的,按照第十一條執行。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其住所(經營場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
企業增設經營場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或申請“一照多址”登記;申請“一照多址”登記的,增設經營場所應當在其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一照多址”登記:
(一)涉及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商事主體,不適用“一照多址”,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二)商事主體住所與增設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不適用“一照多址”,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三)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不適用“一照多址”。
第十八條 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的,可通過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一照多址”登記。
第十九條 新設企業可以在設立登記時同時辦理“一照多址”登記,已登記成立的企業辦理“一照多址”登記參照企業變更住所登記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商事主體可使用同一地址的非住宅用房,申請登記為各自的住所(經營場所),辦理“一址多照”。
第二十一條 涉及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商事主體不適用“一址多照”登記。
第二十二條 實施“一址多照”的商事主體,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的,應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的,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提交使用材料。
第二十三條 在不改變房產性質的情況下,商事主體可以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辦理登記。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提交由商事主體登記申請人以及該住宅業主共同承諾的《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的,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制。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的,不得從事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娛樂業,美容美發,再生物資回收與批發,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行業;不得從事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關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與商事主體取得聯系的,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對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七條 商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辦理住所登記的,登記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對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信息表
2.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
3.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
4.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
附件1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信息表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信息表》填寫說明
1.商事主體申請設立登記的,公司由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簽署,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全體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全體成員簽署,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署,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簽署,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簽署。
2.商事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增設經營場所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合伙企業由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署,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簽署,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簽署。
3.商事主體申請人應當依據實際情況勾選選項,符合該項勾選“√”,不得多選空選;勾選“其他”項,請補充填寫具體內容。
4.地址應該按照市、縣(區)、街道(鄉、鎮、園)、路(街、大道、巷、鎮、村)、號等格式申報,做到規范、清晰、準確,確保通過地址能正常聯系商事主體,符合監管要求。
附件2
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申報承諾書
申請人鄭重承諾:
一、已知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等規定關于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要求,擬設立商事主體已取得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
二、如住所(經營場所)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后再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三、申報的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非法建筑、危險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遷的建筑。已知悉據此所取得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對建筑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及使用功能的證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四、所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不涉及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
五、所填報的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表信息真實、合法、有效。所填報具體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準確無誤,如無法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商事主體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知曉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等申請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虛假承諾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查處或者撤銷登記的規定,并承諾將配合接受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后果和法律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負面清單
(一)涉及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商事主體;
(二)擬申請從事生產加工、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娛樂、酒吧、游戲游藝、住宿、棋牌、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美容美發、醫療機構、危險化學品經營、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托育服務、網吧、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廢品)回收、放射性物品經營、民用爆炸物品經營、煙花爆竹經營、易燃易爆品經營、貨物倉儲、動物診療、寵物經營等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經營項目的;
(三)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城鎮居住用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
(四)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宗教場所、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商事主體。
附件4
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
注意事項:
1.商事主體設立登記或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涉及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填寫此表。
2.商事主體申請設立登記的,公司由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簽署,非公司企業法人由全體出資人(主管部門)簽署,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全體成員簽署,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署,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簽署,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簽署。
3.商事主體申請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增設經營場所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合伙企業由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簽署,個體工商戶由經營者簽署,企業分支機構由隸屬企業簽署。
4.業主和商事主體申請人為承諾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如經登記機關查實為虛假承諾的,登記機關可依法撤銷登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