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2-5
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保障糧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儲存、動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糧食包括原糧(稻谷、小麥、玉米等)和成品糧(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豆油、調和油等。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庫存充足,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完善制度、嚴格管理、落實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糧食和儲備)部門(以下簡稱市發改部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等方案,會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實施;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屬支行擬定市級儲備糧品種,下達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和調整計劃;根據市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貸款利息補貼、質量檢驗、監管費用等,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惠州市分行及所屬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建立健全通報會商制度,定期研究市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市級儲備糧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第七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輪換和管理,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管理制度,并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補貼、貸款利息補貼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
市級儲備糧儲存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破壞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并報告市發改部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市發改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發改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調整計劃,由市發改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聯合市農發行下達給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調整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應當綜合考慮儲存品質和儲存年限。儲存品質應當保持宜存,儲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收儲入庫后,承儲企業應當將收儲的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等信息報市發改部門。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收儲入庫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地點進行實地核查和驗收檢驗,符合收儲條件的確認為市級儲備糧,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農發行。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市級儲備糧輪換按照均衡輪換的要求,可以采取靜態輪換或者自主輪換等方式。為確保市級儲備糧庫存充足、供給穩定、減少損耗,降低運作成本,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以靜態輪換為主、自主輪換為輔。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靜態輪換的輪換計劃,報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同意后組織實施。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農發行可以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輪換計劃執行。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月。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輪換的,承儲企業必須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改部門提出延期輪換的申請。經市發改部門審核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延期輪換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靜態輪換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實行財政兜底,納入市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承儲企業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應當實行最低庫存量和輪換進出備案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實物庫存量、等級和質量標準不低于規定要求。
自主輪換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實行定額包干,納入市級糧食風險基金。
市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農發行制定。
第十七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以及提供貸款的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等,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結果抄送市農發行。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輪換計劃、調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市發改部門和市農發行。市發改部門應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核查,確保計劃執行到位。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并全程留痕備查,保存相關資料、憑證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儲 存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主要由市直國有糧食企業承儲,也可以按照有利于全市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市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市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由市發改部門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其他企業承儲。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確定后,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農發行向其下達承儲計劃,并抄送承儲企業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糧食管理部門。承儲企業必須與市發改部門簽訂市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完善市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嚴格實行政府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業務分離,做到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四分開”。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糧食出入庫須提供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并在儲存期間開展糧食質量管控,保證市級儲備糧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市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中的原糧,應當區分不同的年份、品種、等級、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市級儲備糧中的成品糧,應當區分不同的權屬和輪換方式,實行單獨的倉房或者廒間專倉儲存。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在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標識,在專倉內配備信息卡。
信息卡應當標明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和入庫日期等內容,并根據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和防風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市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市級儲備糧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理,并報告市發改部門。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承儲計劃,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保持同一庫區內市級儲備糧的堆位、質量等級的相對穩定。承儲企業如需調整市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或變更承儲庫點(廒、倉房)的,在儲備糧品種不變、質量和等級標準不低于承儲計劃要求或變更的庫點(廒、倉房)符合承儲要求的前提下,應當提前1個月向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調整,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
第四章 動 用
第三十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并加強演練,確保市級儲備糧高效動用。
第三十二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三條 市發改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按指令動用后,承儲企業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承儲計劃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不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補貼;
(二)動用后,實物庫存量如少于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儲實有數量計算費用補貼,待補庫達到規定的最低庫存數,按承儲計劃數量計算費用補貼。
(三)承儲企業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補庫的,市發改部門有權終止合同。如承儲企業提出承儲合同終止申請,報市發改部門和市農發行批準后取消承儲計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三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利費補貼包括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補貼和輪換價差補貼,其中輪換價差補貼含輪換出入庫、運輸等費用),以及市級儲備糧質量檢驗、監管費用等,由市財政部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市級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級財政解決。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補貼方式,根據糧食市場行情、物價指數及本地費用成本水平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機制。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利費補貼等。
第三十五條 財政補貼實行季度撥付的支付方式。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實際補貼資金跨年度清算撥付。
第三十六條 市級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專款專用的封閉運行管理。
提供貸款的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市發改部門書面反饋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情況。
市級儲備糧使用貸款的,應當在提供貸款的機構開立專戶;未使用貸款的,應當建立專戶用于市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通過采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的,按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采取其它方式交易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核定,未經市財政部門、發改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市級儲備糧核定的入庫成本為單位數量儲備糧貸款發放的最高限額,市農發行在核定成本內按實際購進價格和入庫進度據實發放貸款。
第三十八條 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期內提出減儲或退儲市級儲備糧的,應提前3個月向市發改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農發行審核確認,減儲、退儲的市級儲備糧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一條 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若同意減儲、退儲市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第三方糧食檢驗機構對庫存進行檢驗,認定合格后組織公開競價銷售。承儲企業應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與市發改部門辦理承儲合同解除或終止手續,儲備糧利費補貼隨之終止,相應的承儲計劃收回。
市發改部門、市農發行不同意減儲、退儲市級儲備糧的,應當書面答復承儲企業并督促其繼續履行合同。
承儲企業因市級儲備糧承儲期滿、承儲期內服從國家宏觀調控需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減儲、退儲的,市發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輪換價差虧損的,由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發生盈余的,全額繳入補充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儲備糧競價銷售出庫和采購招標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油實際數量計算利費補貼。承儲企業因自身原因減儲、退儲,發生輪換價差虧損的,自行承擔;發生盈余的,全額繳入補充市本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前,應當按要求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工作。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當確保儲存的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依照各自管理職責,依法依規對承儲企業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輪換管理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承儲計劃。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其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定期進行庫貸核查。承儲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市農發行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和市農發行。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規定。
承儲企業的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糧食庫存量,與其承擔的市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五十條 縣(區)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及相關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6月8日發布的《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