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函〔2018〕13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惠州市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為做好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工作,切實做到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清理范圍
我市制定且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即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為依據由本地區、本部門自行創設)的證明事項。
法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以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不列入我市組織的清理范圍。
二、組織實施
市政府對全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總責,市法制局、編辦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市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并可根據需要抽調相關單位人員參與清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包括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對本轄區范圍內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總責。
按照“誰實施、誰清理,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確定清理工作責任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負責本單位實施或牽頭實施的市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清理工作;原制定單位或實施單位變更或撤銷的,由承接其職責的單位負責清理。清理責任單位按照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部署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
三、清理標準
(一)對市地方性法規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根據國家、省的清理工作要求,逐一核查研究,盡可能予以取消,證明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取消:
1. 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
2. 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
3. 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
4. 不適應形勢需要的。
(二)對市政府規章、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四、清理方法和步驟
(一)市地方性法規。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梳理本單位實施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地方性法規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本著盡可能取消的原則,分別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并按要求填寫附件1、附件2,于2018年10月31日前報送市法制局、編辦,由市法制局審核匯總后按程序報市人大常委會審定。
(二)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1. 全面梳理階段(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
本方案印發后,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迅速行動,認真部署,精心組織,自行全面梳理由本單位實施及牽頭實施的所有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為市政府文件),形成市政府文件清理目錄,并查找出相應的文件全文。
2. 核查確認階段(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
對清理目錄中的市政府文件逐件逐條內容查找是否有證明事項,對查找出來的證明事項,要認真核查、確認是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還是市政府文件設定的;如果該證明事項是根據上級文件設定的,而市政府文件只是作出重復規定的,則無需我市清理,也不必填寫相應表格;如果經核查、確認,市政府文件無上級文件依據而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則應予清理,并嚴格按要求逐一認真填寫附件3。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涉及共同實施部門的,清理責任單位還應會同共同實施部門予以確認。
清理責任單位對清理、核對的市政府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應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把關,提交本單位黨組或行政首長辦公會議集體審議通過,并根據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意見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審議意見修改校正附件3中的各項內容,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清理基本情況(應包括清理工作簡要過程、清理的文件總數、形成清理目錄數,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文件數等),于2018年11月10日前報送市法制局、編辦。
3. 審核匯總及公布階段(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
市法制局對各清理責任單位報送的市政府文件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進行審核匯總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按照本方案第四條第(二)項市政府文件的清理方法及步驟,全面梳理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對梳理、核查、確認屬本部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決定立即取消;對立即取消確有困難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在2018年11月15日前以發布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可不公開征求意見)予以全部取消。各部門清理取消工作情況(應包括清理工作簡要過程、清理的文件總數、形成清理目錄數、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文件數等),連同填寫好的附件4,于2018年11月20日前報送市法制局。
(四)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按照省、市的做法和時限要求,組織做好本縣(區)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全面清理工作,于2018年11月15前全面取消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各縣(區)清理取消情況(應包括清理工作簡要過程、清理的文件總數、形成清理目錄數、自行設定證明事項的文件數等),連同填寫好的附件5、附件6,于2018年11月20日前報送市法制局。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縣(區)、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重大意義,要按照國辦發〔2018〕47號文和粵府辦〔2018〕29號文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和時間節點,安排專人負責協調跟進本次證明事項清理工作,層層壓實責任,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清理任務。市法制局、編辦要加強統籌協調,及時指導解決各縣(區)、各部門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單位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于2018年9月30日前報市法制局。(市法制局聯系人:賓亮,2808903,電子郵箱:sck709@126.com)
(二)證明事項清理完成后,各縣(區)、各部門對取消證明事項涉及修訂市政府規章、市縣兩級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應及時啟動修訂工作。
(三)各縣(區)、各部門要及時關注國家、省、市有關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進程與結果,凡是國家、省、市已取消的證明事項,應堅決貫徹執行,維護政令統一。
(四)各縣(區)、各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并做好宣傳解讀工作,更新辦事指南,確保工作平穩過渡,防止出現管理和服務“真空”。要以本次清理工作為契機,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促進部門間信息的互聯互通,大力推行告知承諾制度,切實提升政務服務水平和監管效能。
附件:1. 惠州市地方性法規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取消類)
2. 惠州市地方性法規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清理建議(保留類)
3. 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
4. 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5. 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6. 縣(區)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
7. 應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市直單位名單
8. 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絡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