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函〔2018〕15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動態擴展規程》和《惠州市政府系統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惠州市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動態擴展規程
為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全面提高政務公開水平,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6〕22號)、《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惠市委辦發〔2017〕3號)和第三方機構對政務公開工作的評估意見,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所指的政務公開動態擴展,主要包括: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調整、政務公開目錄動態更新。
一、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一)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規范性文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遵循法制統一、公開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則。
(三)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制定部門負責,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清理市和縣、區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應當就清理情況和處理建議(規范性文件需修改的,應按規定要求和程序提交規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關材料)向本級政府提交報告(徑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本級政府決定公布。清理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就清理情況和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其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報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發布。
(四)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調整機制
(一)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公開三種屬性。屬主動公開的,應及時通過適當的途徑發布。
(二)各制文單位負責管理、協調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
(三)公文的草擬單位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根據公文內容,對照《條例》要求,認真進行保密審查,在發文擬稿單上注明其公開屬性;屬不公開的應說明不公開理由。
(四)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核機構在審核公文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草擬單位確定的公開屬性是否準確,不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審核機構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要求,可協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應與保密部門會商,確定公開屬性。
(五)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如對公開屬性提出質疑,擬文單位應會商有關部門再次確定公開屬性。
(六)多個部門聯合發文時,原則上應按照主辦機關的意見確定公文屬性,并告知相關部門。其他部門如有異議的,應召開協調會,認真協商公開屬性。
(七)公文簽發后,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按照其公開屬性,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不公開的信息應登記備案。屬主動公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可直接將該信息通過本機關的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
(八)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將公文屬性調整為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三、建立政務公開目錄動態更新制度
(一)梳理政務公開事項。推進主動公開目錄體系建設,依據權責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建立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主動公開基本目錄梳理調整情況和目錄拓展情況。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保障性住房、農村危房改造、扶貧救災、公共資源交易、義務教育等責任單位,要制定出臺本部門本系統的主動公開基本目錄,按條目方式逐項細化分類,及時動態更新,確保公開事項分類科學、名稱規范、指向明確。
(二)編制政務公開事項標準。在全面梳理細化基礎上,圍繞具體事項逐項確定公開標準,包括公開事項的名稱、依據以及應公開的內容、主體、時限、方式等要素,覆蓋“五公開”全流程和發布、解讀、回應等全環節。匯總編制試點事項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三)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流程。全面梳理和優化政務公開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把“五公開”工作要求具體落實到辦文辦會中,推動政務公開內容貫穿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推動發布、解讀、回應有序銜接,并根據操作實效和公眾需求,實行動態調整。
(四)擴大政務公開參與范圍。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公眾表達意愿渠道,利用互聯網構建公眾參與新模式,加強政民互動,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保障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完善重大政務輿情聯席會商制度,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
四、工作要求
政務公開動態擴展,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依法進行公開;要明確政務公開年度工作重點,把握好公開的力度依規進行,有序拓展“五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要對照“五公開”要求,對本單位不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分析,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聽取一次政務公開工作匯報,研究部署推進工作;要確定一位領導分管,列入工作分工并向社會公布。各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推進工作。
(二)理順工作機制。要選好配強專職工作人員,明確專門機構,統籌考慮、協同推進政務公開、政務服務、政府數據開放、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政務公開工作。各縣(區)政府辦公室是本級政務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務公開工作的推進和實施。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一級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政務公開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單位要根據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的統一安排做好政務公開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務公開主管部門的指導。
(三)加強監督考核。鼓勵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政務公開質量和效果進行獨立公正的評估,指導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做好發布政府信息、解讀政策、回應關切的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作用。強化激勵和問責,對政務公開工作落實好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對公開工作落實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不履行公開義務或公開不應當公開事項,并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市政府辦公室將適時對全市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考評,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并將綜合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
惠州市政府系統依申請公開
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辦發〔2015〕22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建立依申請公開促進依法行政工作機制。
一、切實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
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登記、辦理、審核、答復、歸檔等環節的制度規范。進一步拓展依申請公開受理渠道,更好地發揮互聯網和政務服務窗口的作用,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二、嚴格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
按照法定時限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程序,依法依規、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地做好答復工作,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要加強與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門、法律機構及人員的溝通聯系,以專業意見指導依申請公開實踐。
三、主動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
市政府辦公室和有關業務部門(單位)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范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做好解疑釋惑工作,盡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避免因溝通不暢導致申請人對依申請公開工作出現誤解和異議,進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四、及時總結和研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要會同各縣(區)、市直有關單位及時梳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情況,按照申請內容、答復情況等進行分類管理,認真總結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案例,加強對人民法院、政府法制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部門等編制的有關案例的學習研究,著重圍繞加強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市等方面,開展研究分析,加強跟蹤調研,提出工作建議,促進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升。
五、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應訴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要會同市法制部門,督促和協助有關業務部門(單位)妥善做好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實行“誰承辦、誰應訴”,有關業務部門(單位)應切實履行行政應訴主體責任。自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堅決糾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和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真做好整改提高和責任追究等工作,切實維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