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9〕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商務廳 工商局法制辦關于印發廣東省2018年清理現行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發改價監〔2018〕53號)等文件要求,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市政府對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進行了全面清理。
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對5份市政府文件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一、《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2013〕163號)
刪除第十七條中“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須報縣、區環保部門同意。原已發包經營權的應報縣、區水務部門備案”,“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必須嚴格控制發包經營行為,原則上不應發包”,“水庫以防洪、灌溉為主要功能的,不宜發包和租賃經營”。修改為“規范小型水庫開發利用行為,合理安排水庫使用功能。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庫不得有《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所列的禁止行為。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水利部門負責水資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區內已種經濟林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具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糾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承包經營管理者應守法經營,服從防洪、灌溉調度,保障水庫安全運行。發包經營后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3〕19號)
第二部分“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投標的基本資格條件”中第(2)款“在廣東省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中“廣東省境內”刪除,修改為“我國境內”。
三、《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軍分區關于批轉市民政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軍分區政治部〈惠州市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的通知》(惠府〔2015〕102號)
刪除第二十三條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以及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修改為“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四、《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辦法(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3〕61號)
刪除第二條項中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以下項目”中第(五)款“產值高、稅收大的現代新興產業及外商投資項目”。
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惠府〔2016〕138號)
刪除第十一條“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