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7〕150號
根據惠州市和惠陽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惠州市惠陽區2016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7〕412號),為實施城鎮規劃建設,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陽區秋長街道白石村曾屋、大湖、大石、公陂、黃屋、開上、開一、紅一、紅二、老屋、李屋、水圍、松山、下屋經濟合作社、白石經濟聯合社、高嶺村樓角、上圍、塘房、油榨經濟合作社、高嶺經濟聯合社、維布村雙二、雙坑、雙四、雙一經濟合作社;鎮隆鎮聯溪村光背經濟合作社;良井鎮北聯村湖新、嶺咀、巖塘、鄭屋經濟合作社、秀峰村郭屋、上古、下古經濟合作社;平潭鎮獨石村獨石經濟合作社、獨石經濟聯合社、新田埔村布松坳、下新屋經濟合作社;永湖鎮淡塘村圍肚、瀝邊、樓角、過河、林屋經濟合作社、福地村第五經濟合作社、福地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合計46.2789公頃,作為惠陽區2016年度第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圍、權屬和面積。
需征地塊位于惠陽區秋長街道、鎮隆鎮、良井鎮、平潭鎮、永湖鎮,屬秋長街道白石村曾屋、大湖、大石、公陂、黃屋、開上、開一、紅一、紅二、老屋、李屋、水圍、松山、下屋經濟合作社、白石經濟聯合社、高嶺村樓角、上圍、塘房、油榨經濟合作社、高嶺經濟聯合社、維布村雙二、雙坑、雙四、雙一經濟合作社;鎮隆鎮聯溪村光背經濟合作社;良井鎮北聯村湖新、嶺咀、巖塘、鄭屋經濟合作社、秀峰村郭屋、上古、下古經濟合作社;平潭鎮獨石村獨石經濟合作社、獨石經濟聯合社、新田埔村布松坳、下新屋經濟合作社;永湖鎮淡塘村圍肚、瀝邊、樓角、過河、林屋經濟合作社、福地村第五經濟合作社、福地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面積為46.2789公頃(具體范圍和面積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詳見下表:
秋長街道、鎮隆鎮按三類地區補償標準執行
地 類 |
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元/畝) |
耕 地 |
64600 |
園 地 |
49667 |
林 地 |
25067 |
養殖水面 |
67067 |
未利用地 |
19867 |
永湖鎮、良井鎮、平潭鎮按五類地區補償標準執行
地 類 |
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元/畝) |
耕 地 |
50400 |
園 地 |
38767 |
林 地 |
19067 |
養殖水面 |
52300 |
未利用地 |
15467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86號)執行。
三、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秋長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557999)、鎮隆鎮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955998)、永湖鎮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714053)、良井鎮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656366 )、平潭鎮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00102)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