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18〕23號
根據惠州市和惠陽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惠州市惠陽區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7〕686號),為實施城鎮規劃建設,市政府依法征收惠陽區平潭鎮陽光村盧屋、黃屋、塘房、中新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4.7181公頃,作為惠陽區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圍、權屬和面積。
需征地塊位于惠陽區平潭鎮,屬平潭鎮陽光村盧屋、黃屋、塘房、中新經濟合作社的集體農用地,面積約為14.7181公頃(具體范圍和面積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86號)規定的六類區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見下表:
地 類 | 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費(元/畝) |
耕 地 | 35,100 |
園 地 | 27,000 |
林 地 | 12,400 |
養殖水面 | 36,467 |
未利用地 | 10,800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加強建設項目征地拆遷管理規定》(惠府令第86號)執行。
三、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平潭鎮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00102)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