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公〔2019〕1號
根據惠州市和惠陽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惠陽區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0)〔2018〕29號),為實施城鎮規劃建設,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惠陽區淡水街道古屋村陂角經濟合作社,橋背經濟聯合社,橋背村嶂下經濟合作社;秋長街道嶺湖經濟聯合社,嶺湖村鷓角、上圍、加錫籠經濟合作社,西湖經濟聯合社,維布經濟聯合社,高嶺村樓角經濟合作社,高嶺村油榨經濟合作社,高嶺佛嶺經濟聯合社,白石經濟聯合社,白石村開上、開一、紅一、紅二經濟合作社,白石村新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下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高澳經濟合作社,維布村雙一、雙二、雙三、雙四經濟合作社,官山經濟聯合社,白石村曾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邊塘經濟合作社,白石村水圍經濟合作社,白石村公坡經濟合作社;新圩鎮長布經濟聯合社,新豐村塘口經濟合作社;鎮隆鎮聯溪村粉石坳經濟合作社,塘角村上一、上二、上三經濟合作社;平潭鎮獨石村經濟聯合社,獨石村獨石經濟合作社,獨石村塘背園經濟合作社,新田鋪經濟聯合社,新田鋪村中伙經濟合作社,金星村江仔經濟合作社;沙田鎮東澳經濟聯合社,東明經濟聯合社,田頭村店子光經濟合作社,肖屋村牛角垅經濟合作社,田頭圍經濟合作社,沙田鎮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建設用地共計24.9005公頃,作為惠陽區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圍、權屬和面積
需征地塊位于惠陽區淡水街道、秋長街道、新圩鎮、鎮隆鎮、平潭鎮、沙田鎮,屬淡水街道古屋村陂角經濟合作社,橋背經濟聯合社,橋背村嶂下經濟合作社;秋長街道嶺湖經濟聯合社,嶺湖村鷓角、上圍、加錫籠經濟合作社,西湖經濟聯合社,維布經濟聯合社,高嶺村樓角經濟合作社,高嶺村油榨經濟合作社,高嶺佛嶺經濟聯合社,白石經濟聯合社,白石村開上、開一、紅一、紅二經濟合作社,白石村新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下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高澳經濟合作社,維布村雙一、雙二、雙三、雙四經濟合作社,官山經濟聯合社,白石村曾屋經濟合作社,白石村邊塘經濟合作社,白石村水圍經濟合作社,白石村公坡經濟合作社;新圩鎮長布經濟聯合社,新豐村塘口經濟合作社;鎮隆鎮聯溪村粉石坳經濟合作社,塘角村上一、上二、上三經濟合作社;平潭鎮獨石村經濟聯合社,獨石村獨石經濟合作社,獨石村塘背園經濟合作社,新田鋪經濟聯合社,新田鋪村中伙經濟合作社,金星村江仔經濟合作社;沙田鎮東澳經濟聯合社,東明經濟聯合社,田頭村店子光經濟合作社,肖屋村牛角垅經濟合作社,田頭圍經濟合作社,沙田鎮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為24.9005公頃(具體范圍和面積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見下表:
地區類別 | 地 類 |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元/畝) |
三類 | 耕 地 | 64,600 |
園 地 | 49,667 | |
林 地 | 25,067 | |
養殖水面 | 67,067 | |
未利用地 | 19,867 | |
地區類別 | 地 類 |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元/畝) |
五類 | 耕 地 | 50,400 |
園 地 | 38,767 | |
林 地 | 19,067 | |
養殖水面 | 52,300 | |
未利用地 | 15,467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執行。
三、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淡水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44193)、秋長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557999)、新圩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33062)、鎮隆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955998)、平潭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00102)、沙田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755312)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