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公〔2019〕5號
根據惠州市和惠陽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惠陽區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0)〔2019〕37號),為實施城鎮規劃建設,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惠陽區淡水街道淡環村河背經濟合作社,東華村劉屋、歐屋、上圩、上趙、孫屋經濟合作社,東華經濟聯合社,新橋村江屋、長潭經濟合作社,古屋村白坭樓、陂角、盛家塘經濟合作社;新圩鎮紅田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共計22.1149公頃,作為惠陽區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圍、權屬和面積
需征收地塊位于惠陽區淡水街道、新圩鎮,屬淡水街道淡環村河背經濟合作社,東華村劉屋、歐屋、上圩、上趙、孫屋經濟合作社,東華經濟聯合社,新橋村江屋、長潭經濟合作社,古屋村白坭樓、陂角、盛家塘經濟合作社;新圩鎮紅田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面積共計22.11495公頃(具體范圍和面積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見下表:
地區類別 | 地 類 |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元/畝) |
三類 | 耕 地 | 64,600 |
園 地 | 49,667 | |
林 地 | 25,067 | |
養殖水面 | 67,067 | |
未利用地 | 19,867 |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執行。
三、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應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淡水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44193)、新圩國土資源所(聯系電話:3333062)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