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公〔2020〕1號
惠州市惠城區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于2019年12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征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建設項目征收土地發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補償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權屬和面積:需征收地塊位于惠城區汝湖鎮,屬汝湖鎮南新村小組屬下的集體土地,四至范圍,面積為0.5公頃(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二、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作為城鎮建設用地。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惠州市惠城區集體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惠城府辦函〔2019〕99號)確定。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惠府〔2017〕189號)執行。
(三)以貨幣方式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保障金、購買社會保險、留用地安置(實地、貨幣補償)掛牌的地塊配件進行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將另行公告。
四、該項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和地上青苗及附著物,在征地預告發布后,公證部門已對該項目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地貌以及涉及的現狀進行數碼實景錄像和拍照,汝湖鎮人民政府已進行了調查登記,作為計算登記補償的依據。
五、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單位及青苗等地上附著物權利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天內到汝湖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0752-2796277)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和本公告發布之前未經合法批準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或搭建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房屋及其它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七、本公告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公告期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聽證請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惠城區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0)〔2019〕97號)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惠城區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10)〔2019〕97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惠州市惠城區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
粵府土審(10)〔2019〕97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惠州市惠城區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惠市自然資(管制)請〔2019〕62號)及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將惠城區汝湖鎮南新村大呂埔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5000公頃(耕地0.5000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以上合計0.5000公頃集體土地一并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0.5000公頃)經完善征收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惠州市城鎮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對應核銷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標準糧食產能指標(確認信息編號:440000201903313032), 已落實占補平衡。
四、請你市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應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聽取群眾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請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州市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相關征地社保審核手續。未完成征地社保審核和落實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強行收地。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