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函〔2018〕3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惠州市省定貧困村開展拆舊復墾助推鄉村振興(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
惠州市省定貧困村開展拆舊復墾助推
鄉村振興(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農村拆舊復墾,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實施精準扶貧戰略,通過實施我市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試點工作,將復墾騰退出來的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復墾指標)優先保障所在村建設需要后,節余部分以公開交易方式在市內流轉用于城鎮建設,將交易所得用于支持我市省定貧困村新農村建設和農民增收,落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美麗鄉村建設。
二、目標任務
結合村莊規劃,分三步走:
第一步:開展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試點工作,在對全市46個省定貧困村進行詳實摸查的基礎上,將分別位于博羅縣和龍門縣的6個符合拆舊復墾政策的省定貧困村共69.09畝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作為第一批拆舊復墾試點;
第二步:開展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工作,力爭在3年內全面完成對全市46個省定貧困村符合拆舊復墾政策的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的拆舊復墾;
第三步:全面推進拆舊復墾工作,在全市范圍內對符合拆舊復墾政策的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約2000畝閑置建設用地實施拆舊復墾。
三、工作原則
(一)尊重意愿。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引導和鼓勵村民自愿參與,成果與村民共享。村莊整治的實施內容和方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但嚴重影響村容村貌且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依法依規按程序處理。
(二)保障權益。切實保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三)保留特色。切實保護名鎮名村、傳統古院落、歷史古跡和代表性建筑,不得利用拆舊大規模歸并村莊、大拆大建。
(四)嚴格管理。加強復墾土地質量驗收監管,嚴禁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強化后期管護,未經批準,嚴禁擅自用于非農建設。
四、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我市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試點工作,市政府成立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林 洪 副市長
副組長:李偉舜 市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
成 員:何碧光 市委農辦副主任
莊煜平 市財政局副局長
張金龍 市農業局副局長
黃忠強 市林業局副局長
劉 華 市水務局副局長
操朝鋒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總規劃師
巫革輝 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李 林 博羅縣副縣長
張建民 龍門縣副縣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我市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日常工作,由李偉舜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不納入市級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后自行撤銷。
五、實施范圍
經各縣、區組織力量認真核查,目前我市既有省定貧困村又符合拆舊復墾政策的有惠東縣、博羅縣和龍門縣。其中惠東縣符合拆舊復墾政策的省定貧困村有7個,均已立項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并已接近驗收條件,按規定不予列入。根據對博羅縣、龍門縣摸底調查情況,符合拆舊復墾政策且村民意愿較強烈的省定貧困村共6個,可拆舊復墾地塊9宗,總面積69.09畝(其中,博羅縣洋田村、石灘村、羊和村,涉及地塊5宗,面積42.69畝;龍門縣左潭村、下埔村、石前村,涉及地塊4宗,面積26.4畝),作為第一批拆舊復墾試點。
六、實施形式
(一)責任主體。
縣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拆舊復墾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開展拆舊復墾工作,村委會具體實施拆舊復墾工作。
(二)工程管理。
拆舊復墾資金由縣級財政負責籌措,可依法引入社會資本,并依法依規確定拆舊復墾項目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應盡可能吸收省定貧困村本地勞動力參與工程建設,并支付薪酬。
七、實施內容
(一)調查。
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對村內可復墾的土地資源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各類擬拆舊復墾的土地資源要逐戶征求相關權利人意見并簽字確認,以村為單位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
(二)拆舊。
1.村委會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拆舊意愿,獲得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統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拆舊申請,并附拆舊明細表,明確拆舊后土地用于復墾的范圍。農戶提出宅基地拆舊復墾意愿的,應當提供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材料。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實地核實,依法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申請拆舊范圍和納入復墾范圍的地塊進行實地測繪,測量結果需經土地使用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拆舊房屋相鄰關系人、村委會共同確認,并在所在村委會及拆舊房屋所在村民小組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拆舊意見,并將擬拆舊房屋影像信息存檔備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縣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和國土資源局備案。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拆舊意見后,應當及時組織實施拆舊,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4.拆舊工作完成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對納入建設用地復墾范圍的土地登記造冊,向土地使用權人核發《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同時,已經確權發證的,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授權委托向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拆舊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房地一體登記的,在復墾項目驗收后注銷房地一體登記證書。
(三)復墾。
1.復墾按項目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復墾項目業主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報和組織實施復墾項目,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復墾項目立項審批。擬復墾為耕地的,按照開發補充耕地項目規定執行。
2.復墾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林業部門組織驗收并核發驗收確認函。市國土資源局要加強監管和抽查。
3.復墾項目(含復墾為耕地的項目)驗收后,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逐級報備。
4.復墾后形成的農用地仍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或由村委會安排按農用地用途使用。
八、項目管理
(一)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序組織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合理預留農村發展建設用地,優先支持精準扶貧、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等涉及的復墾項目實施。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因地制宜原則,結合復墾地塊地形地貌和周邊土地的實際情況將建設用地復墾為農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申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并提交復墾項目立項申報表和復墾建設用地情況匯總表。確實條件較好擬復墾為水田等耕地的,按《廣東省墾造水田實施方案》和《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同時還應落實有關復墾項目選址、復墾信息備案等要求。
(三)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同意項目立項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組織編制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書,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和項目所在村民小組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復墾項目規劃設計書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項目資金預算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批。
(四)復墾的項目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書組織實施,因不可預見的情形需要進行變更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項目設計變更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工程投資預算或建設工程總量任一指標變化超過20%的設計變更屬于重大設計變更,應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征求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一般設計變更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情況應當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五)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應嚴格按土地整治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公告制。項目測繪單位、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行業資質要求按照省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有關要求執行。
(六)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后,形成的農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的相關要求。
(七)復墾項目竣工后,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復墾相關標準要求,組織有關專家和同級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進行驗收。參與驗收的專家應從市級以上土地整治專家庫中按專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按不少于3名的單數確定。驗收合格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將驗收結果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項目所在村委會、村民小組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公告無異議的,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發驗收確認函。驗收不合格的,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責成限期整改。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授權委托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復墾地塊權屬登記證書,并按規定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予以變更。
(九)對開墾出來的耕地或水田,既可以由原使用權人(含拆舊騰退的宅基地、廢棄宅基地和合同期未滿的各類建設用地、設施用地等)繼續耕種,原使用權人不愿意繼續耕種或原使用權人不確定的,應由村委會確定耕種人,也可以由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歸村集體所有,同時給予原使用權人一定獎勵,并保留其合法宅基地資格權(即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和村莊規劃前提下,可依法提供其宅基地)。具備鄉村旅游開發潛力的村應當依法收回旅游規劃范圍內的相關土地使用權。
九、指標管理
(一)完成復墾項目報備后形成的復墾指標按規定通過廣州耕地儲備指標交易中心設立的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市、縣人民政府是拆舊復墾指標的購買和出售主體。交易價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復墾指標交易最低保護價。
(二)保障我市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優先交易。市級及相關縣級對本市范圍內拆舊復墾形成的復墾指標在相同報價的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
(三)各縣、區有復墾指標需求但交易平臺可購買復墾指標不足的,省國土資源廳將按照申報需求情況下達復墾周轉指標。復墾周轉指標在使用時具有復墾指標同等功能,各縣、區應及時通過在交易平臺購買復墾指標歸還省下達的復墾周轉指標。
(四)各縣、區可根據取得的復墾指標和復墾周轉指標情況,依法安排城鎮建設用地,根據國家有關增減掛鉤政策,報批時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當年未使用完畢的復墾指標自動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十、收益分配
(一)復墾指標收益扣除成本后,凈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給縣級財政、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縣、鎮及土地所有權人獲得的復墾指標收益應當全部用于美麗鄉村建設。
(二)縣、區人民政府在參與復墾指標公開交易活動時,應當根據《退出建設用地證明書》和出售復墾指標情況,編制和提交根據省收益分配規則編制的收益分配明細。復墾指標成交后,交易平臺根據收益分配明細將指標成交價款劃轉縣、鎮級財政、土地所有權人和農戶等土地使用權人賬戶,嚴禁克扣、截留、挪用。
(三)對于農戶拆舊退出的土地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安排用于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途未被納入復墾范圍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并參照納入復墾范圍土地給予補償。
十一、實施步驟
(一)2018年10月啟動試點村項目前期工作。根據各縣、區調查摸底情況最終確定拆舊復墾工作試點村,并于2018年10月份啟動前期準備工作,力爭在廣東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管理辦法出臺后半年內完成第一批拆舊復墾工作。
(二)在廣東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管理辦法出臺后全面啟動省定貧困村拆舊復墾工作,力爭3年內全面完成全市符合拆舊復墾條件的省定貧困村的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閑置建設用地的拆舊復墾。
十二、保障措施
(一)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1.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拆舊復墾方案,組織開展拆舊復墾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督導,督促項目實施工程進度。
2.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農村舊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除的管理工作。
3.縣級財政負責籌措項目資金和工作經費,并負責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農林、水務等部門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4.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組織實施農村舊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除,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做好已復墾土地后期管護監管。
5.村委會負責協助鎮級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圍內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工作。
(二)加強宣傳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編發宣傳資料,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微信、微博等進行廣泛宣傳,加強政策指引和技術培訓,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審計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要加強協調配合,實現全過程監管。加強復墾地塊的后續監管,探索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和管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