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2021〕11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按照《廣東省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安排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市縣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函〔2020〕74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等規定,現就惠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通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縣(區)市場監管和商務領域行政執法職能。市、縣(區)商務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同級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市場監管部門名義集中行使。
二、上述行政執法權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三、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省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權力事項,梳理、明確本單位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市場監管綜合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相對應的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本通告自2021年6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