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粵府〔2021〕8號)有關精神,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相關要求,現就我市開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縣(區)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市場、體育領域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由同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以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名義集中行使。其中,惠城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由市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二、上述行政執法權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集中行使后,各級有關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
三、市、縣(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四、市、縣(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責,以及市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記載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類行政權力事項通用目錄,梳理、明確本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市、縣(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