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礦產資源
總體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
惠府〔2023〕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惠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2021-2025年)
總 則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為落實《廣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科學部署惠州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戰略謀劃,保障礦產資源安全穩定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惠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要點》,編制《惠州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是惠州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業活動的重要依據。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相關規劃,應當與本《規劃》做好銜接。
《規劃》以2020年為基期,2021-2025年為規劃期,展望到2035年,《規劃》適用于惠州市所轄行政區域。
一、現狀與形勢
(一)礦產資源概況及礦業發展現狀。
1. 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惠州市位于廣東省珠江三角洲的東北端,毗鄰深圳與香港,西與東莞市和廣州市為鄰,陸域面積11350.36平方千米,海域面積4520平方千米。惠州市下轄2區3縣2國家級開發區(分別為惠城區、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604.29萬人。“十三五”時期,惠州市社會經濟發展躍上新臺階,2020年惠州市地區生產總值為4222億元,居廣東省前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萬元,第一、二、三產業比值5.2:50.5:44.3。先進制造業增加值占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比重64.2%,現代服務業增加值占服務業增加值比重62.9%。
2. 礦產資源概況。
惠州市處于華南褶皺系,分布有羅浮山斷裂帶、紫金-博羅斷裂帶、蓮花山斷裂帶。成礦地質條件較好,礦產資源比較豐富。截至2020年,已發現礦產43種,發現礦產地285處,其中已開發利用的礦種為23種。
煤礦資源主要分布于惠陽區和龍門縣,規模均為小型。
鐵礦主要分布在惠陽、惠東、博羅三個縣(區),中型規模1處,其余為小型或礦點。
有色及稀有金屬礦產資源較豐富,具有一定區域特色。鉛、鋅主要分布在龍門縣,中型規模3處;鈮、鉭是惠州市優勢礦產,主要分布在博羅縣、龍門縣,中等規模以上的礦產地6處,其中大型3處。
建材非金屬礦產豐富,具有較好的資源開發潛力。建筑用花崗巖、建筑用砂巖、水泥用灰巖、水泥配料用頁巖、陶瓷土、螢石等為惠州市優勢礦產,具有較好的開發利用基礎。
地熱資源賦存比較豐富,已發現地熱田26個,主要分布在龍門縣和惠東縣,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條件成熟,開采前景好。
礦泉水資源豐富,已發現礦產地17處,已探明資源儲量的10處,分布于惠陽、惠東、博羅及龍門等縣(區),屬偏硅酸低礦化度礦泉水,屬較好的優質礦泉水,開發利用前景廣。
3. 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現狀。
——基礎地質調查與礦產勘查
“十三五”時期,開展了1:5萬區域地質調查、1:5萬城市地質調查、水文地質調查、重要成礦區帶礦產遠景區劃,縣(區)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等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礦產勘查開展了22個礦區的地質找礦工作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截至2020年底,全市登記有效探礦權總數3個,勘查礦種均為地熱。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開發利用的礦產23種,登記有效采礦許可證總數53個,其中鐵礦2個,鉛鋅礦2個,建筑用石料礦山35個,螢石礦1個,陶瓷土2個,地熱4個,礦泉水7個;開采總面積28.73平方千米,大型礦山24個,中型礦山21個,小型礦山8個。
2020年全年礦業總產值34.28億元,其中金屬礦山產值0.07億元,地熱、礦泉水礦山產值18.70億元,采石場產值12.54億元。
(二)上輪規劃實施情況與評估。
1. 基礎地質調查工作進一步夯實。
完成了惠州市1:5萬區域地質調查2850平方千米,陸域覆蓋率提升至60%;完成惠州市城市地質調查及大亞灣1:1萬地質調查工作,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程度有所提高。城市地質調查成果有效運用于交通、工程、農業、城鎮建設等領域。
2. 礦產勘查取得較好的找礦成果。
“十三五”時期,實施銅、鉛、鋅、鐵、錫、金、礦泉水、地熱等勘查項目22個,發現一批重要礦產資源找礦靶區。開展了龍門縣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調查,新發現地熱水礦產地4處,新增地熱水資源儲量262.2萬立方米/年。完成了惠州市石英巖等礦產地質調查工作,新發現大型建筑石料礦產地3處,新增建筑石料資源量60644.3萬立方米。
3. 礦產資源集約開發程度及綜合利用值顯著提升。
“十三五”時期,全市共出讓采礦權33個,收繳采礦權價款11.6億元,完成了采石場總量控制的要求。建設了博羅縣神山礦區及惠東縣雞籠山礦區2個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大型現代化綠色礦山示范點。
大中型礦山數量占比穩步提升,由2015年的80.73%上升到2020年的84.9%;礦山總數為53個,比2015年減少了56個。
4. 綠色礦山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
大中型礦山企業率先完成綠色礦山建設,截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綠色礦山35個,其中已被列入國家級綠色礦山目錄的綠色礦山4個,已通過省自然資源廳評審的綠色礦山31個,綠色礦山完成率66%,促進了惠州市綠色礦業發展。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率有所提高,全市完成了惠城區、博羅縣2個縣(區)的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至2020年底,共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工程34項,在采礦山完成治理面積216.74公頃,歷史遺留礦山完成治理面積161.8公頃,共計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專項資金10964.9萬元,其中財政資金236.5萬元,全面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第三輪規劃治理目標。
5. 礦政管理改革成效顯著。
惠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托技術單位強化了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和專項整治工作,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用石料采礦權出讓工作的有關意見》等管理辦法,堅持重點、集中整治與全面規范管理相結合,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礦產開采活動得到進一步規范。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
1. 建筑用石料礦山產能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對外依存度較高,供需矛盾突出。
2. 部分礦山生產工藝落后、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小、散、亂”現象依然存在。
3. 礦山生態環境問題未根本扭轉,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問題長期累積,治理資金投入需求大。
(四)形勢與要求。
1. 新發展階段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任務。隨著城市化步伐加快,土地資源趨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及礦產資源科學開發利用是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方向,要求探明地下空間分布情況、掌握地下礦產資源分布,要求提高基礎地質及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提供能源和戰略性礦產資源保障,使地質工作成果更好服務于大眾,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保障。
2. 高質量發展對礦產資源保障提出了新需求。按照推進城市低碳綠色發展的要求,打造康養城市,促進山區旅游業發展,需要適度加強礦泉水、地熱等優勢資源的勘查開發力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綠色環保的砂石資源,保障惠州市“3+7”工業園區及重要交通設施建設,對礦產資源供給、提高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對以往的“小、散、亂”建筑用石料礦山進行產業結構優化,實現礦山規模化發展,提升建筑石料保供能力,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惠州市經濟社會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撐。
3. 新戰略定位對綠色礦業發展提出了新要求。惠州市部分礦山生產規模小,生產工藝落后,耗能高產能低,資源利用水平低,與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存在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全面推進綠色礦業發展,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計劃,積極引導礦山企業提升集約節約開發水平,置換高新生產設備,推進礦產深加工,提高礦產品附加值,提升企業競爭力,支持惠州市發展戰略新定位。在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日益嚴格形勢下,加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政策執行力度,依托我市豐富的山、河、湖、海、泉資源,走生態恢復、景觀再造、綜合開發、循環利用的生態恢復治理與綜合利用之路,打造一流山水旅游名城,實現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統一。
4.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對礦政管理提出了新課題。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加強我省建筑石料資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礦政管理新要求,就礦業權出讓審批、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采礦權注銷管理、工程建設場地砂石資源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改革,為惠州市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了新課題,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簡政放權,加強礦產資源監管力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進資源有效保護、規范開發和集約利用,完善礦業權“凈礦”出讓和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總體國家安全觀,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國家戰略。圍繞廣東省建設“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要求,準確把握惠州市新的發展階段,以全面推進礦產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為目標,以推動綠色礦業發展為主線,突出惠州市礦產資源“合理開發、保障供應”。為更好地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開發與保護、當前與長遠、整體與局部的關系,統籌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保障礦產資源供給,支持國民經濟建設。合理開發建筑用石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保障惠州市重大建設項目砂石資源供給,適度開發地熱、礦泉水,促進當地旅游經濟發展,為惠州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和支撐。
(二)基本原則。
綠色發展,統籌開發保護。堅持環境保護優先,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以綠色礦業發展建設為目的,優化礦山空間布局結構,控制礦山數量,調控礦山規模,提高準入門檻,將各類勘查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力之內,全面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資源保障,突出稟賦優勢。聚焦構建惠州市“1+1+1”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以優勢礦產為重點,圍繞區域產業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我市地熱、礦泉水及建筑用石料等資源優勢,建設知名溫泉旅游勝地,打造高質量的知名礦泉水開發基地,推進裝配式建筑基地建設,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保障建筑用石料資源有效供給,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節約集約,促進高效利用。貫徹節約集約和高效率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方針,積極構建規模大型、工藝先進、集約高效的礦山企業。立足惠州市地熱、礦泉水、建筑用石料、優質水泥用灰巖等資源儲量豐富、礦產地集中的優勢,以市場為導向,提高開采標準,合理設定新建礦山開發結構、規模,明確投放時序,發揮國有涉礦企業經驗優勢,著力引導企業集約化發展,促進資源節約集約、高效開發利用,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推動綠色礦業發展。
深化改革,提升管理水平。持續落實深化改革發展要求,探索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新機制,切實加強政府監管職能和服務功能,推行礦產資源精細化管理模式,提升礦政管理水平,切實提高管理效率。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審批程序,更好地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統籌勘查開發各方利益,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和“凈礦”出讓,進一步激發礦業發展活力。
(三)規劃目標。
1. 2025年規劃目標。
礦業經濟發展再上新臺階。發揮惠州市資源和區位優勢,建設一批現代化綠色大型建筑用石料礦山,培育裝配式企業,形成綠色建筑一體化產業鏈,促進下游建筑業經濟發展;打造溫泉旅游度假勝地及高質量知名礦泉水生產基地,大力促進品牌經營,提高礦業及其延伸產業總產值。至2025年,預計全市礦業總產值達到60億元。
基礎地質取得新進展。落實上級規劃在惠州市部署的基礎調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區域地質調查覆蓋率,預計1:5萬區域地質調查全市陸域覆蓋率達到70%以上;完成惠州市全域1:5萬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摸清生態環境存量問題;開展金、銅、鉛、鋅、地熱、礦泉水等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新發現1-2處礦產地。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提高。提高礦產資源準入門檻,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總量控制和配置優化,規劃期內全市采礦權總數控制在85個以內,節約集約利用率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對地熱、礦泉水礦山進行全方位的水質、地下水位、水溫動態監測,對固體礦山實施年度動態監測管理,啟動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動態信息智慧管理平臺,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提升我市礦產資源管理水平。
建筑用石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基于能滿足城市發展建設需求,以與城市總體規劃發展相平衡的原則,推進砂石資源規模化開采、基地化建設、規模化生產,建設一批大型礦山企業,構建供需平衡、綠色環保、可持續發展、優質高效的建筑用石料開發格局,在保障惠州市經濟建設供應的同時適度供給粵港澳大灣區,支持國家戰略發展。
綠色礦業發展目標基本實現。通過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生產工藝流程不斷改進和優化,資源得到循環利用,節能降耗,促進礦產資源開發產業全面升級。全面落實綠色勘查,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礦山一律按照綠色礦山的要求建設,在采礦山執行綠色礦山的規定要求,確保到2023年底,全市持證在采礦山綠色礦山建設達標率達到100%,夯實綠色礦業發展基礎。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顯著提高。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編制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行動計劃,使全市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恢復;持證在采礦山企業要制定年度生態修復計劃任務,嚴格按照“邊開采、邊修復”的原則,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和責任。
礦政管理水平獲得新提升。深化礦政改革管理,引導礦產資源合理配置,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優化企業結構,支持國有涉礦企業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引導礦產資源規模化開發,鼓勵大中型礦山企業發展精深加工項目,全面推進礦業權“凈礦”出讓,保障各方利益,為地方的招商引資、要素聚集和產業發展提供有利條件。
展望2035年,基礎地質工作為城市建設與經濟發展提供充分保障,重要礦產資源進一步增長,礦產資源得到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持續保障能力不斷增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布局與結構全面優化,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礦山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實現礦業與環境協調發展,綠色礦山建設邁入國內先進行列,全面建成綠色礦業格局。能耗達峰后穩中有降,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穩步提升,礦業及其延伸產業總產值進一步提高,礦業在惠州市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更為突出,礦業權審批登記制度趨于健全化,礦產資源監管基本實現精細化、自動化。
三、礦產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調控方向。
1. 勘查方向。
根據國家緊缺與戰略性礦種及礦業發展要求,結合惠州市成礦區帶地質特征及資源稟賦現狀,確定惠州市勘查方向,堅持綜合勘查與評價,實施綠色勘查,加強老舊礦山及其外圍找礦理論方法研究,實現找礦突破。
重點勘查礦種有:金、銅、鈮、鉭、鉛、鋅、錫、鐵、地熱、礦泉水、水泥用灰巖等礦產資源。
2. 開發方向。
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以滿足惠州市社會經濟發展為目的,以現有資源和產業為基礎,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市場對礦產品的需求,確定惠州市礦產資源開發方向。
重點開發礦種有:金、銅、鈮、鉭、鉛、鋅、錫、鐵、地熱、礦泉水、建筑用石料、水泥用灰巖等礦產資源。
禁止開采煤、可耕地磚瓦用粘土等國家、廣東省政府禁止開采的礦種。禁止開發利用海砂資源。
3. 保護方向。
落實戰略性資源保護區的設置,對廣東省要求保護的礦種嚴格落實保護措施。落實國家礦產資源儲備戰略,加強惠州市稀土礦的保護與儲備。將列入國家稀土礦產地儲備試點的礦區以及暫時未達開發利用條件的離子型稀土礦遠景區劃定為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區,實施保護和儲備。
(二)礦產資源產業重點發展區域。
以惠州市“1+1+1”開發保護格局為導向,結合礦產資源稟賦、開發利用條件及資源環境承載力,進一步提高資源保障能力,促進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礦產資源開發與區域發展、生態保護相協調,構建綠色礦業發展格局。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管控措施,銜接落實惠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做好與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等生態敏感區的銜接,對當前技術經濟或生態環境條件下暫時不宜開發的大中型礦產地或礦集區及生態保護紅線內已退出礦業權的資源,實施礦產地儲備和保護,統籌處理好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關系。
城市發展區適度勘查開采。城市發展區堅持生態優先、集聚發展。實施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引導礦產資源開發合理布局,推動礦產資源集約高效利用。重點開采建筑用石料,適度勘查開發地熱、礦泉水。發揮地理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的交通網絡,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建筑石料資源保障支撐點,提升資源保障能力。
生態發展區全面推動綠色礦業發展。生態發展區是我市礦產資源的主要賦存區,要堅持民生優先、綠色發展。在落實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前提下,全面推動綠色礦業發展。著重推動惠東縣北部、博羅縣北部及龍門縣北部的金、銅、鉛、鋅、鐵、鈮、鉭、地熱及礦泉水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發揮地熱及礦泉水優勢,推進溫泉理療+旅游產業及羅浮山品牌礦泉水的塑造;適度開發建筑石料及水泥用配料資源,充分發揮博羅縣、龍門縣毗鄰廣州市、東莞市的優勢,拓寬建筑原材料供應服務半徑,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發展。
海洋發展區實施保護管理。海洋發展區堅持陸海統籌、立體開發。打造海洋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美麗海灣”,以海洋資源保護為主,禁止勘查開采海砂資源。
(三)勘查開發與保護布局。
1. 能源資源基地。
落實上級規劃部署的新豐雪山-左坑稀土礦國家能源資源基地1處,該區域涉及韶關、清遠、惠州三個行政區,區內已設稀土探礦權1個、采礦權1個,總規劃面積為659.9平方千米,稀土氧化物資源儲量19.7萬噸,其中在惠州市境內占地面積為0.0236平方千米。
國家能源資源基地在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建設、資源配置及相關產業準入等政策方面給予重點支持和保障,積極配合區內各類基礎性地質工作和找礦行動的開展,探礦權及采礦權指標優先向基地內礦山配置,推進規模開發和產業集聚發展,保障國家能源資源安全供應。
2. 國家規劃礦區。
落實上級規劃部署的稀土礦國家規劃礦區1處,總規劃面積為26.548平方千米,稀土氧化物資源儲量估算為5415噸,區內已設陶瓷土采礦權1個、地熱采礦權1個。
國家規劃礦區內優先保障稀土資源勘查開發,優先設置稀土探礦權和采礦權,除勘查主礦種為稀土且勘查主體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外,原則上禁止其他礦種或其他主體進入區內勘查,提高準入門檻;已設采礦權保留區域在重新掛牌出讓時,勘查階段應與稀土進行綜合勘查,勘查實施主體必須符合相關要求,經勘查證實確無稀土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國家、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設置其他礦種采礦權。
3. 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區。
落實上級規劃部署的重稀土礦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區1處,面積為21.5平方千米,磷釔礦資源儲量1674.4噸,區內設陶瓷土采礦權1個、地熱采礦權1個。
積極配合廣東省在區內部署的稀土等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列入保護區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地,未經開發利用可行性論證和省級主管部門批準,不予開發利用,建設項目未經批準不得壓覆,加強稀土等戰略性礦產資源保護與儲備。區內非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包括已設采礦權重新掛牌出讓的勘查階段),應同時對稀土進行綜合勘查,勘查實施主體須符合相關要求,經勘查證實確無稀土的,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調整保護區范圍。
4. 重點勘查區。
劃定重點勘查區4處,總面積為933.7平方千米,重點勘查銅、鉛、鋅、金、銀、鎢、錫、地熱、礦泉水等礦種。
重點勘查區內按照綜合勘查與評價、綠色勘查的原則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區內作為重點任務部署、重大項目安排、各類資金投入的重點區域,推進整裝勘查,優選勘查符合相關要求實施主體開展礦產勘查工作,提高勘查程度;引導各類資金投入,優先出讓探礦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形成多渠道投入勘查機制,加快實現找礦突破。
5. 重點開采區。
結合惠州市礦產資源稟賦特征及其產業現狀,圍繞勘查開發保護布局及開發方向,以地熱、礦泉水為主,以資源儲量、成礦條件、開發規模、產業基礎等因素為劃分依據,劃定重點開采區5處,總面積為185.17平方千米。
重點開采區內加強礦產資源監管和保護工作,區內其他礦種礦業權設置不得影響主要礦種的勘查開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市、縣級財政資金投入為主,鼓勵國有涉礦企業介入整體勘查開發,促進礦產資源規模開采、有序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區內新建礦山按照集約化、規模化、綠色發展的原則進行建設;已有礦山以優化礦業布局和產業機構為目的,鼓勵礦山企業進行資源和產業整合。
6. 集中開采區。
統籌惠州市轄區內建筑用石料開發大局,現行試點推行大中型建筑用石料開采加工基地建成、開展基地化建設,結合各縣(區)實際,劃定8個建筑用石料集中開采區,總面積為65.57平方千米。
加強集中開采區內的采礦權出讓和管理工作,結合周邊土地利用規劃及道路設施承載能力,自然資源部門科學劃定區內的采礦權范圍、生產規模、出讓年限等要素,鼓勵國有涉礦企業進駐;區內規劃期間設立建筑用石料采礦權,以滿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為原則,兼顧生態環境承載力,原則上一個集中開采區塊允許設置多個采礦權,總生產規模不得小于100萬立方米/年,促進規范化、規模化開采,實現建筑石料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基地化建設。
四、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
(一)落實重點找礦區域礦產勘查工作。
提高地質工作程度,實現找礦突破。開展1:25萬惠州市幅區域地質調查工作,使惠州市境內1:25萬區域地質調查工作滿覆蓋,為惠州市基礎地質調查工作提供資料。開展1:5萬區域地質調查,解決地質礦產調查所需的關鍵基礎地質問題,提高惠州市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程度。加強基礎地質研究,摸清成礦地質條件與背景,提出找礦工作部署建議。
加強重點找礦區域礦產地質調查。以羅浮山斷裂帶、紫金-博羅斷裂帶、蓮花山斷裂帶等為重點找礦區域,聚焦金、銅、錫、鉛、鋅等緊缺金屬礦產,開展惠州市1:5萬礦產地質調查及研究區域成礦規律,圈定一批找礦靶區,開展成礦預測,提出下一步礦產資源勘查建議。推動重點勘查區的找礦工作,在河源市曾公嶂錫多金屬礦勘查區、惠州市羊耳嶂及其周邊鎢多金屬礦勘查區、惠州市博羅縣錫山頂及其周邊錫礦勘查區、惠州市白馬山-石簡山錫銅多金屬礦勘查區等4個重點勘查區,提高礦區工作程度、提升資源儲量規模,實現找礦成果快速突破。提交1~2處新發現礦產地,拉動后續資源勘查,形成一批新礦產資源儲備地。
科學劃定勘查規劃區塊,有序推動探礦權設置。根據惠州市礦產資源稟賦特征、成礦地質條件和潛力評價成果、生態環境保護、勘查開發總體布局等因素。本輪規劃設置勘查規劃區塊24個,提高礦產地勘查工作程度,完善風險勘查市場,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產勘查,實現探明儲量較快增長。重點推動橫瀝黃沙洞地熱、南昆山-永漢地熱、安墩地熱等礦產地勘查工作,摸清地熱資源的分布及賦存情況,加強地熱資源梯級綜合利用研究,評價資源開發潛力。
(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合理劃定開采規劃區塊,保障礦產資源供應。為穩定緊缺大宗資源產能產量,聚焦資源儲量大且具有良好開發利用條件的優勢特色礦產,合理規劃惠州市優勢礦產資源及建筑石料開發利用布局。規劃期內,劃定開采規劃區99個,面積92.45平方千米;劃定建筑用石料開采規劃備選區22個,面積14.4平方千米。重點推動鐵、地熱、礦泉水、螢石、建筑用石料、飾面板材、水泥用灰巖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加強采礦權審批出讓管理,引導規模開采、綠色開采、集約節約利用,合理配置資源。
開采規劃備選區作為后備使用,投放前提須建立在開采規劃區全部投放后,且經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論證,已有采礦權產能無法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現狀需求的情況下,同時解決與生態環境保護敏感區重疊的問題后方能投放。
落實上級部署,合理開發利用金屬礦產資源。鞏固博羅縣利山鐵礦等戰略性礦產資源礦山,合理控制開采強度,做好惠東縣鐵爐嶂鐵礦等3個老舊鐵礦山的延續工作,堅持綠色化、高值化、集約化,進一步提高礦山伴生的鉛、鋅、錫等產品回收率,實現有價組分梯級回收。規劃期內,推動4個鐵礦山開發利用,要求生產礦山穩產、延續礦山迅速投產,保障國家戰略性礦產資源安全。
發揮資源優勢,適度開發利用地熱、礦泉水。以惠城區黃沙洞地熱田、惠東縣安墩地熱田、龍門縣南昆山地熱田、羅浮山礦泉水為重點,推進6個地熱及4個礦泉水礦山的掛牌(延續)工作,引導地熱、礦泉水資源整合開發利用,提高產業集中度。
保障砂石供給,科學開采建筑用石料。發揮國有礦業企業經驗優勢,加快推進惠東縣雞籠山、博羅縣神山、龍門縣葛埔等大型現代化綠色石場投產;依靠區位優勢及現有運輸網絡,著手推動惠東縣平海寨頭、博羅縣石陂坑等礦山開發利用,合理確定其開采范圍和開采量,有序建設一批大型機制砂石生產基地,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積極推進砂石資源替代利用,支持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利用土地平整采挖的建筑石料資源,鼓勵利用廢石生產機制砂石。
(三)合理確定開發強度。
嚴格控制采礦權指標,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規范非金屬礦、地熱、礦泉水的開發管理,統籌考慮礦產資源市場需求、生態環境影響等因素,對礦產資源實行有計劃開采,規劃期內,全市礦山總數不超過85個,合理調控采礦權投放時序和數量。
合理規劃指標配置,實現獎勵措施。惠州市市本級的7個采礦權指標,由惠州市自然資源局統籌調配,優先向能源資源基地、國家規劃礦區傾斜,同時實施綠色礦業建設獎勵制度,每年度對各縣(區)礦山的開采、生態修復治理目標進行考核評價,對考核評價較好的縣(區)予以采礦權指標獎勵,促進惠州市礦業健康有序發展。
科學調控開采總量,實現資源有序開發。全市地熱資源最大允許開采量為4823萬立方米/年,礦泉水總允許開采量為7915.05萬立方米/年,規劃期內,全市地熱、礦泉水開采總量控制在最大允許開采量的70%以內,防止因過量開采造成水資源枯竭或誘發地面塌陷;建筑碎石類礦山開采總量為3000萬立方米/年以上,機制砂開采總量為975萬立方米/年以上,保障城鎮化建設需要。
(四)優化開發利用結構。
推進礦山結構調整。通過“淘汰一批、整合一批、修復一批、新建一批”的方式,引導小型礦山整合開發,支持企業做強做大,鼓勵礦山重組兼并,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的礦產資源開發格局。大力推進建筑用石料、地熱、礦泉水等礦產資源開發整合,調整開發利用結構,促進大中型礦山建設,實現礦產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利用,形成品牌效應,做強做大綠色礦業板塊。
優化礦業產業結構。綜合各地區域優勢,經濟發展、資源稟賦、開發利用現狀、產業布局、環境承載等因素,推進建筑用石料資源的骨料、機制砂精細加工,著力培育建筑材料裝配式基地,鼓勵開發生產特種水泥,提升有效供給能力。加大裝備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所需新材料和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礎設施所需礦產資源供給,優化升級產業結構。支持地熱礦集區地熱旅游開發利用,發展醫療養生+旅游產業,探索中溫地熱發電新型技術應用。推進礦泉水專業化、規模化開發,大力促進品牌經營。
(五)推進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
加強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伴生礦產,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重點加強金屬礦山共伴生礦產資源、采礦廢石以及選礦過程中的綜合開發利用。客觀合理評價礦產的技術經濟參數,提高礦產勘查項目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新建礦山中共伴生組分或低品位礦石能綜合利用的,須在開發利用方案中明確共伴生組分或低品位礦石的開發利用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和尾礦綜合利用,實現開采減量而利用量不降低的目標。
鼓勵建筑用石料礦山有價資源綜合回收利用。堅持綠色化、高值化、集約化開發,對建筑用石料礦山覆蓋層或圍巖中具有經濟價值部分實施整體評估、整體掛牌、整體出讓,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積極引導,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在采礦山對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鼓勵社會企業參與非在采礦山或閉坑(停采)礦山固體廢棄物的循環綜合利用。
探索地熱廢水回灌應用研究。引導企業探索研究地熱廢水回灌技術,建立有效的回灌模型,增強地熱資源的可持續開發、減少資源浪費、延長開采井壽命及減少環境污染;鼓勵采用養殖、灌溉等多元梯級的綜合利用方式,達到節能減排、循環利用。
(六)嚴格規劃準入管理。
——資格準入
按照國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嚴格限制有違法違規行為或不良信用記錄的申請人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探礦權申請人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采礦權人申請人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具備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資金、技術、人才隊伍和專業設備。
——綠色勘查準入
按照“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要求,礦產資源勘查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查標準和規范從事相應的勘查活動,且須嚴格執行綠色勘查規范,勘查工程應采用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措施和手段,切實做到依法勘查、綠色勘查,降低地質勘查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空間準入
礦業權設置必須符合惠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露天開采方式的非戰略性礦產資源礦業權嚴格避讓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級或省級風景名勝區以及重大線性工程等區域。
——生產規模準入
新建礦山嚴格落實生產規模、服務年限須與資源儲量相匹配的要求,禁止大礦小開、一礦多開。新建礦山生產規模須符合最低開采規模準入要求。地熱、礦泉水開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管理制度,地熱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5萬立方米/年,礦泉水最低開采規模不低于3萬立方米/年,建筑用石料開采規模不低于30萬立方米/年,水泥用石灰巖開采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
——開發利用水平準入
礦山開采方式必須符合相應的規范要求,嚴格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開采,礦山“三率”須與開發利用方案設計的相吻合。未按開采設計開采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予以關閉;建筑用石料開采企業應具備大型化、規模化、規范化、機械化、集約化等特點。
——綠色礦山建設準入
新建礦山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正式投產一年后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建筑用石料礦山應當采取先進工藝和無塵化綠色開采技術,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環境保護準入
礦山開發項目應符合所在規劃區域的環境承載要求,必須提交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的《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開采活動將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礦種,立項前優先開展環評論證,經論證后,難以治理恢復的,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審批報建。
——安全準入
對新建、擴建和延續開采礦山的開采方式、生產工藝進行安全評估,其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礦山須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及管理技術人員和管理職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必須依法通過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竣工投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未取得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開采企業,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七)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
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有序發展。支持省級各類基礎性地質工作和找礦行動的開展,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提高礦產勘查工作程度,圈定找礦靶區。
加快勘查成果轉化。對市縣級財政出資的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獲得的找礦成果,加快成果轉化,推動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協調配合,實現找礦成果經濟效益化,提高財政資金利用效益,實現財政資金的良性循環。
推行聯合審查,嚴格礦業權準入。建立礦山聯合踏勘制度,采礦權出讓前組織發改改革、工信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路、鐵路、生態環境、應急、水利、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對擬新立、擴界的礦山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批前聯合審查,形成集體決策意見,實行“一票否決”。
穩步推行“凈礦”出讓,保障礦業權人權益。在保障礦山所在地鄉鎮、村及村民獲得合理出讓收益的前提下,將采礦權出讓前期政策處理事務下放,由鄉鎮牽頭會同縣(區)有關部門做好土地權屬認定,明確礦區劃定及采礦活動影響的有關土地使用、附著物及被整合的原采礦權人資產等補償費用和其他由競得人應承擔的義務,構建完善的“凈礦”出讓制度,全面推行凈礦出讓工作。
有序投放礦業權,保障砂石資源供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以本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為引領,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思路,綜合考慮市場需求、交通運輸、環境承載、生態修復、土地開發等因素,對建筑用石料開采規劃區進行科學合理投放,為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全市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源支撐。
落實砂石產能,確保可持續發展。結合省政府對惠州市提出的建筑石料產能要求,各縣(區)細化落實總量指標及產能任務,合理使用采石場指標,按年度總量平衡原則,對因資源耗竭或政策性關閉采石場而退出的產能,及時新設置采礦權予以增補。
規范工程建設場地砂石管理,多途徑保障砂石資源供應。探索研究建設工程項目砂石資源管理辦法,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和執法罰沒砂石土管理,保護有限砂石資源,多途徑保障惠州市建筑石料供應渠道。
啟動建設智慧礦管綜合監管平臺,實現全方位動態監測。利用科技管礦手段對礦山資源儲量變化、生產、運輸、生態修復及綠色礦山建設等環節進行實時監管,實現“天上看、地上查、視頻探、網上管”的全方位監管體系,促進礦山規范有序生產,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采礦權人合法權益。建立滿足礦業權審批、數據統計、綜合監管、三維模擬、遠程監控等功能需求的監管系統,對礦產開采現狀實時監控,實現問題“早發現,早處理”,構建健全的礦產資源管理新機制。
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構建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林業、應急、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齊抓共管,推動行業治理,構建維護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保護惠州市有限礦產資源。
推行礦山企業開采及銷售環節監管機制,實時掌握礦業產值動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交通、公安及稅務等部門對礦山開采銷售進行重點監管,要求企業實事求是上報月產量及產值,實時掌握礦山企業當月炸藥使用量,重點核查礦山月動用礦石量、銷售產量、車輛載重量是否相匹配,甄別礦山是否存在產量產值漏報、瞞報等行為,實現惠州市礦業市場“保供應、抑價格、增產值、促發展”目標體系。
加強礦產開發監督管理。推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逐步建立社會監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的礦產資源監管體系。
五、綠色礦山建設和礦區生態保護
(一)綠色礦山建設。
落實《廣東省綠色礦業發展五年行動方案(2021-2025年)》,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落實礦山主體責任,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確保2023年底前全市持證在采礦山100%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對已建成的綠色礦山,持續覆蓋動態監管手段。加強日常監管、執法檢查,開展綠色礦山“回頭看”,實行綠色礦山名錄動態化管理。對達不到綠色礦山標準的要重新納入待建綠色礦山臺賬,限期整改,確保綠色礦山不變色、不掉隊。
對處于綠色礦山建設中的在采礦山,加快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原則上要求2022年底前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并通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
對新建礦山,落實其責任義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礦業權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開發方式、資源利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土地復墾等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要求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同時要加強后續監督管理,督促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擴大礦區范圍或在原礦區基礎上重新出讓的礦山,按新建礦山管理。
(二)礦區生態保護修復。
新建(改、擴建)礦山,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礦山環境準入制度。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督促礦山遵循礦山建設與環境建設“三同時”制度,并嚴格執行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設定礦山生態修復進度目標,確保新建礦山生態修復目標保質保量完成。
對生產礦山,采取“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督促采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實現邊生產邊治理。采礦權人合理計提和規范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治理基金,分階段、按計劃完成各階段治理工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執行“雙隨機、一公開”管理機制,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及有關標準組織專家,隨機抽檢。對未按要求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對歷史遺留礦山,編制《惠州市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行動計劃》,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有企業參與,引進社會資金,落實歷史遺留礦山修復主體,加快推進礦山環境生態修復。本輪規劃期間,歷史遺留礦山恢復治理面積不低于270公頃。
六、重點項目
為提高戰略性礦產資源供應保障能力,保障優勢礦產資源的持續發展,落實并積極配合上級規劃在惠州市部署的區域地質調查工作及礦產勘查工作,規劃期內,預計新發現1-2處礦產地。
“十四五”時期,由縣(區)政府主導,積極爭取各級財政資金,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以惠州市地熱為重點,開展惠城區及龍門縣地熱梯級綜合利用調查研究工作,提供一批可開發利用地熱礦集區。由各縣(區)政府出資,規劃部署各縣(區)1:5萬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編制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行動計劃,摸清及消化礦山生態環境存量問題,全面推進惠州市綠色礦業發展。
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58號)等法律及文件的相關規定,對《規劃》方案開展環境影響預測,明確減緩生態環境影響的主要措施,提出相關結論和建議。
《規劃》劃定了24個勘查規劃區、5個重點開采區、8個砂石集中開采區、121個開采規劃區。規劃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管控要求,劃定的勘查規劃區、開采規劃區與生態保護紅線不沖突。對采用露天開采方式的94個開采規劃區進行了調整,避開永久性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其余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區及地下開采方式的規劃區按照國家、廣東省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置。對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緩沖區、大氣環境功能一類區、一般生態空間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勘查、開采規劃區明確了生態環境影響、地表水影響、地下水影響、大氣環境影響及聲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
《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及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精神基本符合,且從總量控制、空間布局、準入條件等方面與相關規劃最大限度銜接,保持協調。規劃布局與生態保護紅線以及自然保護區、水源地保護區核心區、基本農田、濕地等生態環境敏感區相協調。局部地區資源開發布局與一般生態空間等生態環境保護存在沖突的,應在實施過程中及時調整,進一步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嚴格資源開發總量調控制度,加強環境綜合治理與監管,盡量減少或規避礦產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礦山開發項目的最終實施,均應以獲得相關環保部門的環評審批意見為準。
在落實國家和廣東省相關環境保護政策和本評價提出的有關環境保護和減緩環境影響的措施的情況下,《規劃》實施不會對當地生態環境、水環境、大氣環境和人群產生不利影響,《規劃》總體上是可行的。
八、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規劃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規劃實施管理領導責任制,明確任務分工,抓好目標落實,及時協調、化解規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困難。強化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及林業等部門協調和上下聯動,細化相關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理。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將規劃目標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和考核標準,并納入年度目標管理體系,年終對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建立健全規劃實施評估調整機制。
建立健全規劃實施評估與調整制度。各縣(區)自然資源要適時對本轄區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動態評估,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評估結果。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準,原則上規劃期內不得隨意進行修編與調整,規劃修編應根據自然資源部及省自然資源廳統一部署嚴格執行。確需對規劃目標指標、總量控制指標、勘查開發重大布局結構、礦業權設置區劃等內容進行調整的,必須對規劃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分析評估,并按照規劃修編程序,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有關管理部門在劃分主體功能區,設置或調整管理功能分區范圍時,應當與礦產資源規劃做好銜接。對涉及規劃管理功能分區變動的,需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并及時更新數據庫。
(三)加強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建立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規劃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和經費保障等落實到位,并將其列入自然資源執法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管采礦權設置總量和空間布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綠色礦業發展目標任務是否如期完成等。建立信息編報制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情況和監督檢查結果。加強規劃宣傳,依法對須公開的信息及時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暢通監督舉報渠道,為公眾參與規劃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有利條件。強化對規劃重點區域礦產勘查開發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活動不符合規劃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規劃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提高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
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建設標準,建設全市礦產資源規劃數據庫,與國土空間規劃等成果數據庫相融合,統一納入自然資源“一張圖”管理,為規劃管理提供基礎保障。
建立規劃數據庫更新維護機制,強化基層規劃管理信息化隊伍建設,及時將更新結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確保規劃數據及時入庫。運用空間數據庫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方法,做好規劃信息與相關信息資源的整合,實現規劃數據庫與其他礦政管理數據庫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促進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水平提升和礦產資源規劃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