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府辦函〔2025〕8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藥安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2.2市指揮部辦公室
2.3縣(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2.4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監測預警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3.2.2事故評估
3.2.3響應啟動
3.2.4響應調整
3.2.5現場處置
3.2.6社會動員
3.2.7應急終止
3.3后期處置
3.3.1銷毀污染物
3.3.2征用補償
3.3.3保險理賠
3.3.4總結評估
3.4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資金保障
4.3物資保障
4.4醫療保障
4.5信息保障
4.6技術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5.2宣教培訓
5.3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7.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7.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我市正常經濟社會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惠州市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工作規范(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科學評估,依法處置。依靠科學,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確食品安全事故應對的責任、程序和要求,確保應急處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體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2.1.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食藥安辦主任),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市委外辦、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臺港澳局,市林業局、惠州海關、惠州港海關、惠東海關、市食品行業相關協會有關負責人。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做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
(2)市委政法委: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政法機關依法辦理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協調食品安全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加強網上輿論引導。
(4)市委外辦:負責協助對涉外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5)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市級政府儲備糧儲備環節和購銷活動中發生的較大糧食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封存可能導致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級政府儲備糧;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市級政府儲備糧依法進行處理。
(6)市教育局:負責協助對學校、幼兒園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7)市科技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技支撐體系,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術支持。
(8)市公安局:負責提前介入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對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予以指導和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及現場治安管理等工作。
(9)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受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響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0)市司法局:負責指導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
(11)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及時到位,監督市政府下撥應急經費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2)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助對技工學校食堂發生的學生集體用餐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涉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1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對建筑工地食堂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道路、水路交通運輸順暢;協助對交通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配合對因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違法使用農業投入品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開展調查處理,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
(17)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協助對涉及文化、旅游、體育等活動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8)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救治;組織開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協助提供食品安全標準解釋;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級評估。
(19)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突發事件事態進展情況,配合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20)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對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中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組織查封、扣押生產、流通和餐飲環節涉嫌產生危害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責令相關單位召回問題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并作相應處理;組織開展相關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
(21)市城管執法局:依法對擅自占道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助對擅自占道經營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市臺港澳局:負責協助對涉及臺港澳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
(23)市林業局: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關于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規定,按照部門職責依法加強陸生野生動物源頭管理,嚴厲打擊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嚴格落實《惠州市林業局突發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保障生態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24)惠州海關、惠州港海關、惠東海關:依職責分工負責對轄區內國境口岸區域因進出口食品造成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檢測,依法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開展相關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評估;提交事故發生原因、處置過程和風險評估報告。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進出口環節情況,并依法處置有關進出口食品。
(25)市食品行業相關協會:負責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制訂、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食品安全相關教育;協助有關監管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26)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行業監管責任,協助對所轄行業領域重點場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食藥安辦,負責應急響應期間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食藥安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檢查督促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向省食藥安辦,市委、市政府,市指揮部及相關單位報告、通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組織信息發布。
2.3縣(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應對工作。市有關單位要及時進行指導。
2.4專家組
市食藥安辦牽頭成立市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咨詢機制,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 運行機制
3.1監測預警
市衛生健康局會同市有關單位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積極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建立覆蓋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有害因素的監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以及相應的檢驗檢測任務,由市衛生健康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單位確定技術機構承擔。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3.2.1.1事故信息來源
(1)事故發生單位報告的信息;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信息;
(3)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4)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抽檢信息;
(5)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監測信息;
(6)經核實的公眾舉報或投訴信息;
(7)經核實的媒體報道信息;
(8)其他市通報我市相關信息。
3.2.1.2報告主體和時限
(1)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單位,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藥安辦和有關部門報告。
(2)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食藥安辦和有關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臨床醫療機構,要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接報后要立即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同時向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4)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或投訴,經初步核實后,要在2小時內通報同級食藥安辦和其他有關部門。
(5)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要在2小時內向該機構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的縣級食藥安辦和有關部門報告。
(6)市食藥安辦根據收集的媒體報道有關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關監管部門核實;有關部門要在2小時內將核實情況通報市食藥安辦。
(7)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報的縣級食藥安辦要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食藥安辦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市食藥安辦要在2小時內上報。
(8)有關部門收到其他地級市或港澳地區通報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時內通報市食藥安辦。
3.2.1.3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者、臨床醫療機構、食品安全技術機構、社會團體、個人報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涉及人數等基本情況。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況(包括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危害程度、傷亡人數、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報告單位信息(包括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2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事故評估,初步判定是否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級別,將相關情況報同級食藥安辦,由食藥安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2.3響應啟動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圍,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揮部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各地、各有關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2)Ⅱ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省人民政府批準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市指揮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應
經評估核定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市食藥安辦及時跟進事故發展趨勢和事故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出工作組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協助。
(4)Ⅳ級響應
Ⅳ級應急響應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
3.2.4響應調整
啟動應急響應后,可視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發展趨勢等,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3.2.5現場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響的人員,及時上報事故和人員中毒、死亡情況,分配救治任務,協調各級救援隊伍的行動,查明并及時組織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和分配等。
3.2.6社會動員
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或相應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鄰近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情況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事發地提供援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審計、監察部門對捐贈資金與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3.2.7應急終止
3.2.7.1終止條件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要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同時期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食源性污染導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經過最長潛伏期后無同類新發病例出現。
(2)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衛生處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3.2.7.2終止程序
市指揮部提出響應終止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3后期處置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3.3.1銷毀污染物
事發地相關監管部門監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溯、銷毀確認受到污染的相關食品、原料產品、食品接觸材料等,并將相關清單逐級上報至市指揮部。
3.3.2征用補償
實施征用的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惠州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要求,及時返還被征用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實施征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3.3保險理賠
有關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3.3.4總結評估
事故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市指揮部要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相關防范和處置建議,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發布
(1)各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監測和預警,中毒和死亡人員、救治情況等。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 應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食品安全應急隊伍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專家庫,為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術保障。
4.2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規范,對應急保障給予相應資金支持。
4.3物資保障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
4.4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的醫療救治體系,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藥安辦統籌規劃全市食品安全網絡體系建設;健全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報告渠道,確保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
4.6技術保障
市食藥安辦要統籌推動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市食藥安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宣教培訓
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做好防范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5.3責任與獎懲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揚。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名詞術語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數。
(2)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市食藥安辦負責解釋。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訂、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7.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