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開始施行。惠州市安委辦提醒,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強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三個必須”原則寫入法律
明確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要求,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據惠州市安委辦相關負責人介紹,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提出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當中明確了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此外,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此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加大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根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夯實安全基礎,筑牢安全防線,推動安全發展。”惠州市安委辦相關負責人提醒,全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還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問題作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其中,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一經發現即責令整改并處罰款,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按日連續處罰,拒不停產整頓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采取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險費率、實行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并向社會公示。
【記者】林文通 【通訊員】陳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