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至8月30日,對《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水利局關于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惠州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意見6條,對該司意見經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水利局研究,其中予以采納的 1條,不予采納的 5 條。現就該司提出的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如下:
一、意見予以采納情況
第一條意見:關于"在惠州景田包括有些企業建立了廠區員工宿舍和生活區,對員工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應分表計算和實施定額計劃,這個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推動落實。員工生活用水歸類為'居民用水',生產用水歸類為'非居民用水'"的意見予以采納。
理由: 現行價格政策已明確規定,混和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和用水條件限制不宜分表計量的,由供水企業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用水比例后分別計價收費。具體來說,集體宿舍用水(員工生活用水)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類別水價計量收費,工業(生產)用水可按"非居民生活用水"類別水價計量收費。用水企業可直接向供水部門申請報裝不同用水類別的用水進行分表計量收費。因用水企業不及時申報不同用水類別的,由此造成對用水定額和用水計劃及價格的影響應由用水企業承擔責任。政府有關部門將認真督促供水部門落實好國家的有關政策。
二、意見不予采納情況
第二條意見:關于"惠州景田是一家國內行業排名前三名的著名純凈水生產企業……?;葜菥疤镉盟攸c:并非生產性消耗后排放廢水污水,而是轉化為精制優質飲用水,銷售到市場供廣大消費者飲用,在制定用水定額計劃時需要區別對待,以便能促進惠州市區域內飲料行業的發展"的意見不予采納。
理由:用水定額(標準)是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廣東省地方標準即《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是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發布并實施(已于2014年11月10日發布并于2015年2月10日實施),《廣東省用水定額》對各類用水定額標準已有明確的規定,有關部門在核定用水計劃時必須以定額標準為依據,不能因用水企業規模、納稅和特殊性等原因而區別對待。
第三條意見:關于"惠州景田的生產銷售在一年中隨月份和季節變化很大,也與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和銷售狀況緊密相關,在申報和審批用水定額時,需要細化到按月來申報,能以季度或更長周期來平衡評估,如:企業申報1月、2月、3月用水定額,在實際生產時,可能每月有超或低于定額,實際考核時,按一季度實際發生用水量之和和一季度用水定額指標之和來核對,也可以半年或年來核對"意見。
第四條意見: 關于"當惠州景田月銷售狀況對比去年同期有較大百分比增長時(以稅收或銷售出庫量評估),企業提供充分證據資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用水配額,對于飲料業,特點是:銷售增長會直接與用水量非常緊密的成比例增長"意見。
第五條意見:關于"建立用水定額制度后,對于惠州景田以自來水為原料,在定額上要充分考慮促進飲料企業發展壯大的政策細則規定"意見。
第六條意見:關于"惠州景田致力于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目標達到行業先進用水單耗指標。在實施用水量定額審批后,當企業通過各種管理和持續投資實施技改措施,提高了水資源利用并達到行業先進單耗指標時,需要有鼓勵和獎勵的配套政策措施"意見。
以上第三、四、五、六條意見均不予采納。
理由:該意見涉及到操作細則問題,不便于在《通知》中一一列明,故不予采納,但在制定貫徹《通知》操作實施細則時,給予充分的考慮。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