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組織草擬了《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修改草案)》,經市政府門戶網及我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征求意見結束期(2023年4月18日),共收到公眾意見九條,對此,我局對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將意見采納情況向公眾反饋如下:
序號 | 意見 | 采納情況 |
1 | 龍光玖榕府業主聯名反對惠州仲愷高新區液晶產業園ZKA-073、ZKA-099、ZKA-100等部分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草案)意見書。 | 解釋:公眾反映的問題是有關惠州仲愷高新區液晶產業園ZKA-073、ZKA-099、ZKA-100等部分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事宜,不涉及《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修改草案)》相關內容。 |
2 | 請考慮社會穩定終止ZKA-099教育地塊審批規劃調整(草案)為工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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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懇請惠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尊重民意保持ZKA-099教育用地法定性質不變,維持ZKA-099地塊教育用地和建設城市戶口居住小區集群的生活配套設施等。 |
4 | 完全贊同此修改草案,本來就要以教育為本,以民為本,不要盲目的追求GDP,而把本來規劃的教育用地又修改成工業用地,希望此修改草案也適應以前已經批了的教育用地規劃的地塊,如:仲愷ZKA-099地塊。 |
5 | 辦法規定:“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其建設單位須按照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配建教育設施,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但是出讓時沒規定教育設施(如幼兒園)無償移交義務,為什么也要求無償移交!?這是不是違背公平、公開、公正和依法行政原則嗎?因為開發企業交了這部分教育設施對應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報建審批所有規費、稅費,從法理上這部分設施的權益屬于開發企業,現在強制要求無償移交?!有何依據?哪天再出一下管理辦法,要求配套商業無償移交,是不是就可以要求把商業設施也從開發商無償剝奪過來!如果掛牌出讓文件規定無償移交義務,那開發商拿地會考慮這部分成本,現在拿完地突然要剝奪其這部分權益,是不是存在損害企業合法利益的違法行政情形,與國家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馳!請政府部門認真研究,重新考慮該條款規定是合法性! | 部分采納:已修改為“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其建設單位須按照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配建并移交教育設施。” |
6 | 建議對前期未規定要求無償移交的教育配套設施進一步明確移交的補償措施。【問題】《草案》第十條只明確了“未要求配建教育設施,且尚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住宅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在其土地權屬范圍內增配的教育設施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原項目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且要求建成后的教育設施應無償移交給教育主管部門。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如“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但未要求無償移交的情況”,該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已全額支付該教育配套所占地塊的地價款,其建筑面積已占用原項目的計容面積,該情形如何處理未在辦法中明確,存在一定漏洞。【建議】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9〕124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產權歸屬開發商、個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收回及補償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自行確定。”建議《草案》對“前期未要求無償移交且已計容的教育配套,后續要求移交”的補償措施予以明確。如:(1)給予開發企業后續開發土地的容積率補償;(2)政府部門予以收購;(3)經與產權人充分協商后以其他補償方式收回。 | 解釋: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9〕124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產權歸屬開發商、個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收回及補償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自行確定的相關要求”,前期未要求無償移交且已計容的教育配套,后續要求移交” 的補償措施由市或縣(區)政府另行研究確定,本管理辦法不作規定。 |
7 | 建議全市制定統一的幼兒園及義務教育學校配套設施清單及實施細則,并在新出讓土地掛牌公告中附上教育配套設備清單、細則或所需配備設施的金額標準。 | 部分采納,建議教育配套設施清單及實施細則由教育或其它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
8 | 建議明確配套教育設施“交鑰匙工程”政策執行的時間節點。 【問題】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 號)》及《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文件以及《惠城區小區配套幼兒園裝修和設置標準(惠城教通〔2020〕34 號)》,分別要求義務教育學校和幼兒園實施“交鑰匙”工程。但我市并未明確界定上述政策實施的時間節點,導致部分歷史項目按當時的政策要求及政府部門審批通過的設計方案(硬裝交付標準)完成建設的幼兒園或義務教育學校,在移交階段被“一刀切”式要求按照新政策的“交鑰匙工程”標準進行交付,導致教育配套無法正常交付及開學、激發業主投訴等情形。【建議】建議以尊重歷史條件為原則,針對歷史用地項目,明確教育配套設施“交鑰匙”工程的實施節點為:除國土出讓合同或規劃條件告知書有另行約定外,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7】48號)》發布之日(即2017年4月27日)后取得規劃許可證的義務教育學校需實施“交鑰匙”工程;在《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22〕33號)》執行之日(即2022年12月1日)后取得規劃許可證的幼兒園需實施“交鑰匙”工程(惠城區按《惠城區小區配套幼兒園裝修和設置標準惠城教通〔2020〕34 號》發布之日即 2020 年7 月 17 日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需實施 “交鑰匙”工程)。 | 解釋,配套教育設施“交鑰匙工程”政策執行的時間節點不屬于本管理辦法研究范疇,建議向教育部門反饋問題。 |
9 | 建議明確教育主管部門審核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的時限。 【問題】企業反映,我市各縣區及每個學校的設計方案在征求教育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時需經過多輪修改,耗費企業巨大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據統計,大概需3—6 個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確定設計方案),嚴重影響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時長。 【建議】建議新辦法第十三條明確教育主管部門審核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意見的時限要求。如要求教育部門在單次收件后,應在7 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方案需修改的,給予書面修改清單。 | 部分采納: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了教育部門出具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時限要求。 |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