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你局發布《惠市住建公告[2023]2號》征求意見稿,現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特向貴局提出如下建議。(聲明我的背景:當地土著,較清楚老市區的土地發展歷程,另也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A證。) 在如今全國全面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情形下,關于你局提到“房改房需補交房款差價,可上市流通面向社會交易。” 這將造成部分“房改房”違法流通,構成《刑法》第228條明列禁止【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上述所指的部分“房改房”,以如下示例:位于惠城區南壇橫江二路一巷五號的7層房產(是原惠陽地區打擊走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房產),是通過拆除了當地橫江二村(村集體組織代碼為:N2441302582993865J)的村民原住房,在原住房土地上建設出來的。那么該房產占用的土地性質就是村集體土地(需要說明:事件發生于1987年。由于國家在1986年才成立國土局<自然資源局>,才逐步對土地造冊登記。當時這個地塊沒有來得及登記,是沒有土地證的。但按照土地登記滯后于村集體用地的分配原理,以及集體土地的認定不以登記為前提的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此地塊是集體土地的性質。事實上涉案土塊也是涉案村民世代的祖屋。相信貴局亦可在報建檔案查到,該地塊用地當時并不是從國家申請劃撥所得的,也就是非國有土地,也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征收程序將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 既然是村集體上的房屋,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能向村集體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轉讓的。然而,卻在不明土地權屬的前提下,按照了當時的《國辦發[1996]34號》政策,于1997年對上述房產進行了房改,成為了“房改房”。這明顯是錯誤的,也是違法的。正因為國家發現了越來越多房地權屬不一致的情形,避免法律糾紛,因此才有如今的不動產房地一體的登記。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不動產登記簿才是確立物權的合法憑證,同時也是不動產物權取得的必備要素之一。而房產證只有不動產物權的表面資料,并不代表取得不動產物權(法條:原《物權法》第14條、第17條,現《民法典》第214條、第217條)。上述房產在1997年即使繞過了土地審查,錯誤地因房改辦理了房產證,但沒有土地證證明地籍權屬的情況下,亦應當在法律上不承認涉案房屋確立物權。但如今貴局認為可以補錢上市交易,結合當前只能出具不動產登記簿交易的情形下,涉案房產將會確立物權。從而發生連帶將集體土地對外轉移,構成《刑法》第228條明列禁止【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為了避免上述這類型房改房產流入市場,本質是禁止小產權房變相洗白成為商品房,變相轉讓集體土地。因此,特提議如下: 1. 必須增加審查房改房的土地性質,而不是見房改的房產證即可補差價上市交易。如房改房沒有辦理過土地證或者有合法的國有土地申請證明以及相關國有土地用地手續等證明土地性質為國有的,應當暫停對此類房改房補交地價等操作來促使其上市交易。 2. 由于房產稅的落地,其中的要義是清晰掌握公民合法房產情況。因此,請貴局聯合自然資源局對此類“房改”的小產權房查明記錄。而不是變相讓小產權房補差價洗白以大產權出售非法牟利,因為此類的房屋大多都集中在老城區的學位房炒學位。 與該辦法額的建議:此類房改房,大多都存在年久失修有外墻脫落的安全隱患,根據廣東省要求地方對自建房、老房安全問題排查的指示,建議此類房屋作好排查,如發現有外墻脫落等問題,應當通知涉案單位以當年的房改基金對建筑進行合理的維護。如對周邊群眾造成生命安全隱患,涉案單位拒不修繕的,住建局應當通報請惠州市人民政府處理。 以上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