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有效解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重點難點問題,根據《惠州市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牽頭草擬了《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提升《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6日在惠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網站再次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建議。對于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我局高度重視,現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公開,具體的采納情況詳見附件。
感謝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參與和支持。
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10月13日
關于公開征求《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采納情況匯總表(社會公眾)
序號 | 單位/個人 | 修改意見 | 采納 情況 | 理由 |
1 | 惠州市惠城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 《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處置場所規劃與建設】 現存問題:惠城現存建筑垃圾消納場有百余家,前期建筑垃圾消納場主要是依存于建設工程項目而配套存在,但當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項目臨時用地手續也同步到期,但為臨時性解決當地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垃圾、裝修垃圾等)出路問題仍繼續保留,但是目前關于用地手續辦理方面未有相應的政策支持,故而現存建筑垃圾消納場用地問題存在瑕疵。 立法建議:本著綠色發展,資源效用最大化的原則,且相關財政補貼政策、土地使用政策等相關配套政策尚未健全,需要一定的過渡期,故建議原條文“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場所、消納場”,補充內容“設立3-5年的過渡期,由縣(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允許現存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存在用以臨時性解決轄區內建筑垃圾消納問題?!?/p> | 不采納 | 關于現有建筑垃圾臨時性存放場所,是否有必要設立過渡使用期的問題,屬于實際操作層面的事宜,宜由政府及其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決定,不宜在本辦法中直接規定。 |
2 | 群眾 | 應具體列出垃圾處理場所的具體要求和條件,明確處理場所的審批制度和環節,積極鼓勵有條件企業參與。 | 不采納 | 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等處置場所,其核準要求及條件,相關上位法已有相應規定,本辦法不再重復規定;需提交的具體材料,屬于操作層面事宜,宜由建筑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政策文件及我市實際情況確定,不宜由本辦法作出詳細規定。本規章出臺后,配套的指引、細則會相應出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