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銀行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是否可以申請仲裁?
惠州仲裁委回答:從廣義的角度是可以的,特別是惠州仲裁委自2014年初參加全國仲裁"兩化"試點工作以來,從受理案件多樣化這一方面來說,銀行中的借貸合同沒有事先約定仲裁條款的,如果一方想通過仲裁方式維護權益,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另一方當事人發放催款通知書的方式,催款通知書里面寫上仲裁條款,再呈交給對方當事人簽名蓋章。這是就事后重新達成了補充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就是管轄權了。
問題二:仲裁委的金融仲裁院對銀行仲裁是否有相關優惠?
惠州仲裁委回答:有優惠政策。2016年初,惠州仲裁委員會修訂了仲裁規則以及金融仲裁規則。也就是說從2016年2月1日開始,新的仲裁規則以及金融仲裁規則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糾紛申請仲裁的,按原收費標準減半收取,費用全部上交市財政,這是費用上的優惠。二是程序與時間上的優惠。新的金融仲裁規則規定金融機構的案件簡易程序的上限標為200萬元,簡易程序的案件采用一名仲裁員審理,從時間上來說,大大省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