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庵前村民小組位于河南岸31號小區(八斛種)約3000㎡土地因歷史原因,未能理順有關問題,主要情況如下: 1994年,政府征收位于河南岸31號小區(八斛種)我村民小組及周邊其它村民小組的土地,征地方案包括劃定8047㎡工商自留用地給我村民小組。1994年6月20日,經批準辦理其中5000㎡土地證(批準文件:惠城國土出讓(1994)0044號),所附的紅線圖包括了現未辦證的土地范圍,實際面積約8000㎡。紅線圖范圍中未辦證約3000㎡的土地,因歷史的原因,一直未能理順有關用地手續。 2003年,我村民小組與永富源公司合作開發我村民小組的其中5000㎡的工商自留用地(以下稱“合作土地”)。合作土地開發建設勘測放線時,調整[惠城國土出讓(1994)0044號文)]的用地范圍,將合作土地定界到與原出讓文件所劃定的紅線范圍不同的區域,報惠州市國土資源局批準后[惠州市國土資源局(惠城用地)(2006)358號,2006年6月29日],辦理了新的土地證,所附的紅線范圍與【惠城國土出讓(1994)0044號文)】出讓土地所包括的紅線范圍不一致,最終導致我村民小組未能辦理8000㎡工商自留用地中的未開發的3000㎡的土地證。直至今天,我村民小組的八斛種3000㎡土地一直沒有理順。 實際上,我村民小組擁有的3000㎡土地是村民祖上傳承下來的土地,地界非常清晰,也從來發生過糾紛和爭議,所有村民也都知道是自己村小組的土地,但二十多年了,就是理順不了,3000㎡自留工商土地依然臟亂破舊,村民的怨氣非常大。 為此,特請袁局為民辦實事,解決我村民小組的歷史遺留問題,感恩不盡。
答:你好,邱先生。你所反映位于河南岸31號小區留用地的問題。經我局核查,答復意見如下:
1992年10月,市政府和市規劃局批準河南岸管理區庵前村民小組工商用地5000平方米。我局于1994年6月將位于河南岸31號小區5000平方米留用地劃撥了給河南岸管理區庵前村民小組(惠城國土出讓【1994】0044號)。2006年6月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的要求,辦理了用地調整手續(惠市國土資(惠城)(用地)字【2006】358號),調整后面積不變仍為5000平方米。根據查閱檔案材料未提及你所反映的3000平方米土地,如有疑問,建議你提供相關資料到我局。
2、老家在博羅,有老房子,但是家人都在外地居住。十幾年前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時把他家漏了,后來去辦,國土所說已經停辦了,咨詢現在應該怎么辦。
答:一、我局按照市政府64號令要求(生效時間從2010年至2015年),對符合64號令規定的宅基地由縣政府統一組織專業隊伍進行外業調查并制訂用地報批和發證材料進行確權登記發證,是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宅基地的一項統一審批和確權登記發證行為,于2010年開始在全縣統一發了通告開展此項工作,并在村委會辦公樓在村小組為單位張貼確權公示,程序合法。陳先生因在外地居住,未能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對其分配的宅基地進行外業調查核實進入用地審批和發證程序。
二、2013年外業調查工作已經基本結束,陳先生反映多次到當地國土所咨詢,國土所人員說已經停辦。根據陳先生反映的事項,我們調查龍溪國土所相關人員,因時間相隔約5年,且沒有檔案記錄,相關人員表示不清楚這件事情,不認識陳先生。
三、解決陳先生反映問題。
因市政府64號令有效時間已經過期,只能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一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必須是合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是按照宅基地興建的時間段分類進行用地審批后再行確權登記發證,四是其他法律規定的條件。我局要求龍溪國土資源所聯系陳先生,對其反映的地塊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定的抓緊完善用地手續后再確權登記發證。
3、三棟2012年劃撥村民留用地(屬工業用地性質,后轉為住宅用地)10000平方米,2016年有公司購買,劃分為小塊賣給個人。2017年6月整塊地開始動工,8月被要求停工。有國土證,咨詢為什么要求停工。
答:經我局會同三棟國土所調查了解,劉先生反映的問題(附件第三點),該地塊屬壩山口村民委員會的留用地,在2017年8月份辦理了不動產權證書。經電話與劉先生溝通,劉先生無法確定是哪個部門下發的停工通知,需過幾天查明后告知我局。我局也將持續跟進該事。
4、朋友前年在博羅買了一畝地,他本人不是博羅的,土地是經過確權的,也有村委會公章以及村民聯名簽字,后來建了一棟別墅,今年打算出售,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答:一、首先,Lee先生朋友涉嫌非法買賣土地,他所建的別墅屬于“兩違”建筑,不能買。
二、如果Lee先生朋友屬于合法承包村集體土地進行農業生產,他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但只能通過設施農用地報批進行一定的農業生產設施建設,但嚴禁建別墅。如果屬于基本農田范圍,則需嚴格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處理,不能進行任何建設和破壞耕作層行為。
三、具體情況請Lee先生咨詢當地國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