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榜山下不知名原因挖山,導致旁邊新河坊小區居民出行不便。
經調查,信訪反映的施工建設單位分別是惠州市益鑫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順昌汽車修配中心和惠州市美標交通設施有限公司,均已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公司在施工前經職能部門放線核定用地權屬界線后才進行施工平整開發建設。經了解,反映的挖山行為實際是在進行護坡建設,該地塊與興合坊小區之間有出入通道,興合坊小區出入不受影響。
2、馬安兩家企業共同擁有的地塊,企業權屬工業用地與控規不符,不能進行規劃報建,3月份參加企業直通車平臺解決問題,被告知權屬用地在調整,6月底出公告,但至今無任何結果
由于歷史原因,金堡鋁業和競業貿易兩家企業取得的國土證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但規劃為居住用地,因此無法報建。
我局本著尊重歷史,解決問題的態度,在編制《惠州市鹿江瀝南岸LJL-42、LJL-48地塊部分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時將上述地塊的用地性質調整為工業用地。該規劃草案于6月21日提交市規劃委員會2019年第五次會議審議,因金堡鋁業周邊地塊用地屬性為居住用地,與會專家統籌考慮周邊土地性質后,要求"召集權屬為居住用地的宏鋒實業(第三家企業,其地塊周邊用地屬性為工業用地)和權屬為工業用地的金堡鋁業兩家公司,征詢兩家公司用地位置對調的意見"。7月2日,我局召集以上兩家公司,征求其用地對調的意見,會上兩家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對調。我局擬將該情況補充完善到上會材料,再次提交市規委會審議。
3、馬安鎮下良村村民集體用地1200畝,92-93年曾被鎮政府征用,以當年標準進行補償,但是一直沒有開發利用,2014年開始開發,發放耕地補償款。涉及到8個小組補償分配,部分分配不到位,同時咨詢這樣的征用是否合法。
該地塊是90年代征收。如在征收土地時己完善補償,土地權屬己改變為國有土地,屬于政府統征地。2014年才開發,現發放的是耕地?償款即復耕的?償費用。其征地行為是合理的。
4、華僑新村20年房齡,目前被告知要補地價,關于劃撥地和出讓地補地價的問題到底是開發商出還是業主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申請人繳納。
5、合生上觀國際小學與幼兒園中間地塊將規劃垃圾中轉站,影響周邊學校和住宅環境,是否合規
您提到的合生上觀國際小學與幼兒園中間地塊位于已經市政府批準實施的《惠州市水口中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04-04地塊,根據該規劃,04-04地塊規劃用地性質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地塊內規劃設置垃圾收集點、會所、肉菜市場,垃圾收集點主要為地塊內垃圾收集服務,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生活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70m,市場、交通客運樞紐及其他生活垃圾產量較大的場所附近應單獨設置垃圾收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