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下稱《辦法》)于2014年9月1日頒布實施,有效期5年。為延續《辦法》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我局擬對《辦法》進行修訂。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訂工作,現將《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刊登市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0年2月3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話或傳真方式反饋意見:聯系電話0752-2898615,傳真0752-2898699。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1169672369@qq.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惠城區江北校園東路房產交易大廈7樓住房保障科(房委辦)(郵編516003)。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月3日
附件: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房改住房交易行為,推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促進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條件,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1998]8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是指職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購買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購買的住房。
本辦法所稱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市場價出售房改住房的行為。
第三條 出售、贈與(或繼承)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直接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或繼承)時應先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委辦)提出申請,查檔復印原購房合同,評估后填寫《惠州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或換證)審批表》,市房委辦簽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換證)意見后,方可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或換證手續。
第四條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贈與的必須按規定補交房款;辦理繼承更名的,住房產權仍為不完全產權。繼承人再出售不完全產權房產,上市交易按標準價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辦理,并按規定補交房款。
補交房款按現行市場評估價計算:
應補交房款=(總房款-原房改時已交房款)X 20%
補交的房款由產權人交回原產權單位,并按規定存入單位住房基金專戶內統一管理。財政全額、差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售的房產,應補交的房款全額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原產權單位已撤銷的企、事業單位,補交的房款上繳市財政住房基金專戶。
第五條 下列房改住房,暫不允許上市出售:
(一)有產權糾紛的住房。
(二)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移的住房。
第六條 職工購買的房改住房,第一次上市交易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和土地增值稅;按市政府公告基準地價的10%向政府補交地價款。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
第七條 職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職工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原產權單位交納,列入本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
第八條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原建設部、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縣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實施。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