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市區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草擬了《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556221。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至:2013169230@qq.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惠州市金湖路紅仔石嶺15號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所,郵編:516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對《關于劃定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
1、《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2、編制說明。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整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劃定我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非道路移動機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機械,即:
(1)自驅動或具有雙重功能:既能自驅動又能進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機械;
(2)不能自驅動,但被設計成能夠從一個地方移動或被移動到另一個地方的機械。
具體類型主要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漁業機械、園林機械、其他機械等。
工程機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設施工機械的總稱,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打樁機、叉車、非公路用卡車等機械。
農業機械:是指在作物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過程中,以及農、畜產品初加工和處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機械,主要燃料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農機牌照)、聯合收割機、排灌機械等機械。
林業機械:是指用于營林(包括造林、育林和護林)、木材切削和林業起重輸送的機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機、植樹機、挖坑機、林業起重輸送機械等機械。
漁業機械:是指專門用于漁業生產的機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機、池塘挖掘機等機械。
園林機械:是指用于園林綠化、園林建設、園林養護的機械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機、草坪機等機械。
其他機械:上述分類未涉及的,但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均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定義的范疇。
二、劃定區域
惠城區:江南、江北、橋東、橋西、龍豐、河南岸街道全域。
惠陽區:淡水、秋長街道全域。
惠東縣:平山街道全域。
博羅縣:羅陽街道全域。
龍門縣:龍城街道全域。
大亞灣開發區:全域。
仲愷高新區:惠環、陳江街道全域,東江高新科技產業園、惠南高新科技產業園規劃建設區域。
三、高排放的定義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者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執法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業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5000元的罰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 年 月 日(經審議通過正式印發之日一個月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的編制說明
一、編制背景
隨著機動車污染控制的日益嚴格化,非道路移動機械,如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排氣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擔率逐漸提高,而一直以來,我省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都遠落后于機動車,使大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都疏于維護保養,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機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導致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排放更加嚴重,已不容忽視。
2017年,市環保局根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2017年度實施方案》(粵環〔2017〕14號)的要求"組織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各地要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牽頭起草了《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經市政府審定后,以市政府的名義印發了《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號),《通告》的實施是我市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監管的初步探索,對進一步強化移動源的環境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2019年10月14日,省生態環境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粵環發〔2019〕6號)進一步明確:"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者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017年,我市劃定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時,由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檢測標準還不夠完善,因此,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主要參照了機動車的相關標準以及其他地市的經驗做法,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界定為:"本通告所稱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發動機在出廠設計時達不到國Ⅲ排放標準(即:國0、國Ⅰ、國Ⅱ排放標準)的各類非道路移動機械"。該定義是以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廠設計時發動機的排放標準來界定的,最新印發的《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定義是以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和排氣煙度檢測限值來衡量的。
綜上,我市需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對2017年發布的《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號)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進行重新界定。同時,為使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區的設置更為科學合理,監管范圍更為具體明確,擬將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由原來的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區和仲愷高新區的城市建成區調整為全市各縣區的城市中心區(詳見《征求意見稿》)。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版):
第六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
第四十五條 本省銷售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現行執行的國家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范對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護檢修。對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維修、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進場施工時,應當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臺賬。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使用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主要內容
1、《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二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
二 劃定區域
三 高排放的界定
四 執法檢查
五 實施時間
2、主要變化:
相比《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號),此次征求意見稿最主要變化有:
1)劃定區域:將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由原來的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區和仲愷高新區的城市建成區調整為全市各縣區的城市中心區。
2)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界定:按照《廣東省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粵環發〔2019〕6號)所界定的標準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概念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