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我局對《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惠府〔2017〕143號)進行了梳理修訂,形成了《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9年10月6日,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814398。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fg2808829@163.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惠城區江北云山西路6號市行政中心4號樓3樓,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投資和重點項目科(郵編:516000)收,并在信上注明"《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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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6日
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參照《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粵府〔2016〕36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設立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對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招標等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項目,是指: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市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第三條 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并報請市政府同意,以下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可以不實行代建,并由項目單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3000萬元的;
(二)救災搶險急用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四)經市政府批準不實行代建的。
第四條 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出資人和使用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并可根據項目的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所需經費列入代建項目管理部門預算,由財政部門核撥。
項目投資規模超過5億元、專業性特別強的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企業進行管理,服務費用不高于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
第五條 代建項目原則上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及取得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實施全過程代建。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
市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財政投資評審,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負責代建項目的預結(決)算審批,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將代建項目屬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督促代建項目屬地的自然資源部門按時完成項目供地手續,審核代建項目的選址,核發不動產使用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初步設計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等。
第七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制定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二)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
(三)負責代建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監督、竣工驗收、資產移交、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四)組織代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工程變更等,并報送相關部門審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和施工招標及合同簽訂工作;
(六)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履行職責,督促監理、施工單位抓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嚴格控制項目投資和工程進度;
(七)編制在建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項目資金預算;
(八)監督核實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九)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八條 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確定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
(二)會同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編制項目年度項目資金預算,并編入部門單位預算。協助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三)負責項目環評、用地、供水、供電、燃氣、有線電視等報批報裝的辦理手續及代建項目的規劃選址、土地使用和征地拆遷工作;
(四)參與制定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參與監督檢查;
(五)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六)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
(七)指派至少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要求
第九條 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
第十條 使用單位申報項目納入三年滾動計劃時,對屬于代建范圍的項目應同時注明是否作為代建項目,如不實施代建方式,須備注說明理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結合三年滾動計劃編制工作,牽頭編制年度代建項目計劃。
需報市政府專項同意建設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使用單位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對政府投資項目作出立項(項目建議書)批復時,須同時明確項目是否實行代建。
第十一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使用單位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須認真履行代建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職責,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投資和總量控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不是因技術規范、安全功能需求等需調整的,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技術規范、功能需求等須調整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牽頭審核或報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因設計或漏項等問題提出項目調整的,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使用單位因需求變化等問題提出項目調整的,先報代建部門審核,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情況嚴格把關,同意給予項目調整的,報市政府審定。
(二)因工作失誤造成的項目調整,導致項目投資損失或工期延誤的,須分清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并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服務等單位及采購設備,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第十五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開展項目建設,嚴格按國家規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要求控制項目的建設質量、安全和進度。
第十六條 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工程合同及時向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提出工程款撥付申請;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資計劃、已下達的代建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等,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送使用單位;使用單位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支付,按月將支付情況抄送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
第四章 驗收與移交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按有關規定及代建合同約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有關部門辦理工程竣工結算、財務決算、驗收備案等手續。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組織各有關單位辦理移交接收手續并將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代建項目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代建項目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保修期內,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施工單位進行保修。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問題,由使用單位或者第三方承擔責任。項目建成后,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單位使用,并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落實年度計劃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專業分工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代建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與代建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單位取得代建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中依法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再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和相關部門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代建部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工作不力,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使用單位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履行審批、審查等職能,造成項目投資損失,由監察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職能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二十六條 參建單位在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中互相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信用懲戒體系,對參建單位上述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惠府〔2017〕143號)的通知同時予以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項目代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