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提升我市揚塵污染防治水平,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惠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2019年工作要點》及相關文件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草擬了《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公眾、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31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zlfyjzx@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廣東惠州市演達大道46號惠州學院行政樓二樓220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1日
附件:
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預防、治理、監督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境空氣中形成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施工揚塵污染、道路揚塵污染、堆場揚塵污染和土壤揚塵污染。
第三條【各級政府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城市道路及其地上公用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已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建筑堆料堆場以及運輸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農村公路、城市軌道、地方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水運、港口、樞紐場站等交通建設工程、公路管養施工以及港口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散裝、流體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河湖整治以及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政府投資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實施方案。
第五條【建設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設單位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方案中應當明確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應根據施工揚塵影響情況確定,一般設在施工工地范圍二十米范圍內),建立包括降塵設備使用、進出車輛沖洗、道路灑水保潔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
揚塵污染防治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七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范圍,在監理規劃中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理措施;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八條【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施工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圍擋外圍應當設置公示欄,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施工工地邊界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連續密閉的圍擋或者圍墻,圍擋或者圍墻底部應當設置不低于二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二點五米,其余區域的圍擋高度不能低于一點八米。管線鋪設工程施工段,其邊界應當設置一點五米以上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路欄。對于特殊地點無法設置圍擋、圍欄以及防溢座的,應當設置警示牌。需要拆除圍擋、圍墻及防溢座的,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備,車輛出場時應當將車輪、車身清洗干凈,不得帶泥上路;沖洗廢水應當設置沉淀設施,進行沉淀處理后排放。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硬底化,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自動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防止揚塵。
(五)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或者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等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應當及時采用密閉方式運送,不得泄漏、遺撒;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并應采取覆蓋防塵網(布)措施防止揚塵。
(七)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防止揚塵。
(八)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九)城市區域內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應當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及車輛車牌號碼。
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應當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建筑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各縣區可根據實際管理要求安裝顆粒物在線監測系統。
揚塵監控、監測設備應當與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第九條【建(構)物拆除揚塵污染防治】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采取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條【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揚塵污染防治】道路和管線鋪設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一條【物料運輸揚塵污染防治】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配置衛星定位裝置,并應當接入本地網絡系統。
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經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通行時間行駛。
第十二條【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物料堆場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物料堆場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物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閑置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物料堆場,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筑圍墻并加以覆蓋。
第十三條【市容保潔揚塵污染防治】城市主干道路以及廣場、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采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清掃保潔新工藝,做到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在干燥氣候及污染天氣等條件下,應當加大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
第十四條【裸露地面防塵責任】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實施覆蓋或者硬化: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礦山揚塵污染防治】礦山開采等企業應當采取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采礦場、采石場、排巖場等的揚塵污染;對采礦場、排巖場等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布)、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場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明確施工工地周圍保潔責任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八條【違反建設工程施工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和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九條【違反物料運輸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的,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路線要求行駛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未經改正上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
第二十條【違反物料堆場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堆場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工業物料堆場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港口物料堆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建筑物料堆場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一條【違反礦山作業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礦山開采等企業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二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一】各級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該積極履行管理監督職能;對于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二】各級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