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急救體系建設,繼續做好我市重大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及醫療保障工作,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市對《惠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延長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9年8月6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意見或建議,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883712;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zwsj120@163.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南路20號市120急救指揮中心,郵編:516003。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修訂稿)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3日
惠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急救醫療行為,大力推動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建設,逐步加強院前醫療急救人才隊伍建設,有效提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加快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人民健康需求相適應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活動。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一指揮調度,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急救醫療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大政府對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投入,完善急救資源配置,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群眾對院前醫療急救的基本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民政、通訊、供電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提供相應的保障。
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突發事件中無法證明其身份的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費用;
(二)急救知識宣傳和急救醫療培訓、演練、考核等;
(三)購置、更新和維護急救指揮系統及通訊設備等;
(四)必要時適當補貼“120”網絡醫院從事“120”急救醫療的支出;
(五)必要時購置、更新和維護“120”急救車輛、急救醫療設備和器械;
(六)按照規劃在公共場所配置醫療急救設備和器材;
(七)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的儲備;
(八)重大社會活動醫療急救保障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
(九)為“120”網絡醫院和支持醫院的院前急救醫務人員、救護車司機購買意外保險,為在開展急救行動中遭遇意外傷害給予經濟救助;
(十)其他醫療急救事項。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的“120”急救醫療成本費用評估制度,評估結果作為財政補貼的依據。
第四條 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公民參與社會急救,倡導自救、互救。公民在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加強院前醫療急救基礎設施,車輛裝備、配套設備等硬件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院前醫療機構精細化管理,注重院前醫療急救學科、服務、管理等內涵建設、持續提升人民群眾對醫療急救服務滿意度。
第六條 “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統一的警示燈具、報警器和急救醫療標志。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配備急救指揮車,用于急救指揮及相關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應當每輛配備三名以上醫療急救人員,其中至少包括一名醫師或者護士、醫療救護員。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執業醫師現場或者遠程指導下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八條 市120急救指揮中心和急救網絡醫療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療急救人員參加醫療急救知識與技能培訓,提高其急救能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鎮衛生院應當組織本單位的醫務人員接受院前急救技能培訓。
第九條 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由急救醫療指揮機構、“120”網絡醫院和支持醫院組成。
本辦法所稱“120”網絡醫院,是指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的承擔“120”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120”支持醫院,是指在急救醫療資源短缺地區,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臨時承擔“120”急救任務的當地條件較好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十條 本市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包括惠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和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的縣(區)急救指揮分中心。 市級120有義務向縣(區)急救指揮分中心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惠州市120急救指揮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社會急救醫療的組織、指揮、調度,急救醫療網絡管理,保障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的正常運作;
(二)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隨時接受呼救,負責社會急救醫療信息的登記、匯總、統計、保管和報告,并受理查詢申請;
(三)負責監管和調配本市“120”急救車輛;組織培訓“120”急救醫療隊伍,開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四)協助政府或者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大社會活動的醫療保障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建立急救培訓中心,配備必要的培訓設備,以滿足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醫療救護員、社會公眾急救技能培訓需求;招募、培訓、指導醫療急救志愿者。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120”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急救醫療的專用呼叫號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呼救信息、不得對“120”呼救專線電話進行惡意呼救和其他干擾,不得冒用急救醫療指揮機構、“120”網絡醫院或者“120”的名稱、標志。
第十三條 從事“120”急救醫療指揮調度的人員應當熟悉急救醫療知識、“120”網絡醫院和支持醫院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條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和就患者意愿的原則,在接聽完呼救信息后迅速向“120”網絡醫院或支持醫院發出調度指令。
“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十五條 “120”網絡醫院和支持醫院應當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后5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按照急救醫療操作規范立即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救治。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提前通知該醫療機構做好收治和院內搶救的準備。
第十六條 急、危、重傷病員及其近親屬提出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簽字確認由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將其送往所選擇的醫療機構,并立即向急救醫療指揮機構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選擇救治醫療機構的要求,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如實記錄,傷病員及其近親屬應當予以配合:
(一)傷病員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距離超過10公里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的。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急救醫療指揮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每年定期組織對“120”網絡醫院的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承擔“120”急救任務。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120”急救醫療監督電話,依法保障公民獲得醫療急救服務的權利,以及對醫療急救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開展“120”急救醫療演練,提高醫療機構的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條 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120”急救醫療任務的車輛和人員應當主動讓行,并提供方便,因避讓導致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急救醫療指揮機構、120“網絡醫院、急救醫護人員、公民等應恪守本辦法條例,如有違反應有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及相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