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下稱《細則》)于2014年6月4日頒布實施,有效期5年。為延續《細則》的有效性,進一步加強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我局擬對《細則》進行修訂,并更改名稱為《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做好修訂工作,現擬將《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9年8月16日前通過郵件形式反饋。為便于溝通聯系,請注明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郵箱:673857912@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7月11日
附件:
惠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 165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ㄒ唬┍巨k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ǘ┍巨k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避雷設施、照明、二次供水設施、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停車場(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下列各項不屬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居住區內屬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門負責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綠地、城市供水、供氣管線等。
2.居住區內屬于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管理的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線路等。
3.居住區內不屬于業主共有產權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條 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繳存、專戶存儲、??顚S谩⑺袡嗳藳Q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惠州市住建主管部門會同惠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區住建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繳存主體、標準和時間
第六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一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七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ǘ┳≌^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宅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條 業主按其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繳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上一年度本市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價的5%。
第九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之前,應當將擬預(銷)售物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全額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開發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約定由物業買受人全額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向物業買受人出示已墊資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物業買受人應當一次性全額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物業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條 預售房的,在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收件前繳存;現房銷售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收件前繳存。
市、縣(區)住建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情況。
第十一條 售后公有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繳存時間為辦理產權證前。
(一)業主首期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房改成本價的 2%計算繳存。
?。ǘ┦鄯繂挝焕U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繳存到監管賬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售出及留用的物業在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年內,建設單位應當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實行回遷安置、異地安置的被拆遷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和被拆遷安置戶協商約定繳存,沒有約定的由建設單位繳存。繳存時間為在遷居安置之日前。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新業主應及時持有效權屬證明到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戶名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老舊住宅小區,業主可按下列方式歸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ㄒ唬┑阶≌瑢m椌S修資金管理部門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賬戶。
(二)業主按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隨物業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 0.5 元的標準按月繳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賬戶。
(三)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可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人是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報主體,包括:業主、業主員委會、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人申報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對維修事項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由物業管理人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應書面報備業主委員會。
已成立業主大會但沒有聘用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未實施物業管理和沒有管理人的,也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共同(或業主代表)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八條 以征求意見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涉及相關業主不超過1000戶的,征求意見時限不超過90天, 1000戶以上的,不超過120天。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人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事項應當向相關業主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概況、預算價格、預分攤明細等等。
使用維修資金事項經業主表決后,表決結果應當在業主表決結束之日起10日內公告相關業主,公告內容包括:表決結果統計表、征求業主意見表(業主姓名及電話號碼應當隱蔽復印公布)等。逾期公告的,該維修項目視為終止。
維修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在完成驗收之日起10日內公告相關業主,公告內容包括:驗收情況、驗收結果等。
第二十條 公告或表決后,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公告時間和原業主意見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管理人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
?。ㄈ┪飿I管理人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管理人持有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艄芾磴y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飿I管理人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
?。ㄈ┪飿I管理人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管理人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申請。
?。ㄎ澹I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備案。
?。I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物業管理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住建主管部門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并及時進行維修,同時做好現場記錄、拍照、攝影等證據保全工作。
物業管理人不組織搶修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搶修。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任何人都不得無故阻撓緊急搶修。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的情形:
?。ㄒ唬╇娞萁浽u估、檢驗認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只有一臺電梯的住宅,電梯故障嚴重影響業主日常出行的。
?。ǘ┫涝O施設備出現安全故障,消防監管部門要求立即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或責令限期整改的。
(三)屋面、外墻防水自然損壞嚴重滲漏,嚴重影響業主日常生活和居住的。
?。ㄋ模┒喂┧òㄉ?、消防)、排水(包括排污、雨水)設施因堵塞、爆裂等導致無法正常供水、排水,已經影響到業主的正常生活的。
(五)房屋外立面有脫落危險危及公共安全的。
?。┬^內公共場所或道路因坍塌、下沉開裂等嚴重影響業主活動、出行安全的。
?。ㄆ撸┬^內非經營性公共休閑、娛樂設施(含兒童娛樂設施)嚴重損壞,無法滿足正常使用及危及人身安全的。
(八)山體滑坡、臺風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小區山體滑坡、道路護坡或其它共用設施設備毀損的,不屬于公共責任險理賠范圍的,或者是公共責任險理賠后不足部分。
?。ň牛┢渌<胺课菔褂煤腿松碡敭a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五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的,申報單位可以不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直接向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維修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列支手續。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材料提交時間:
?。ㄒ唬┱J褂茫何飿I管理人應當在發布征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的表決結果公告一年內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ǘ┚o急使用: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現場核實后,申報單位應當在3天內發布緊急維修公告,并在公告后40天內,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第二十七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糜谏婕罢麄€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全體業主包括開發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房屋,受益的幼兒園、學校、街道社區等房屋但不包括開發建設單位給全體業主留用的物業管理用房及共用設施設備用房,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ǘ┯糜趦蓚€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各自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ㄈ┯糜谏婕皢螚澋模稍摋澐课輼I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ㄋ模┰谝粭澴≌瑑龋瑢儆谝粚幼≌瑑热w業主使用的,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八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宅單位尚未售出及留用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公有住宅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物業的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費用。
第二十九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以受益總建筑面積按每平方米所分攤金額進行核算,再以受益的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列支。
第三十條 涉及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由收益人(建設單位)按次據實分攤維修費用。
第三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屬于維護保養范圍的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付工程款項的維修項目,質保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需要返工或重新維修的,維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返工或重修,所需費用不得再次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依法依規,或者依據行業規范,應當由物業管理人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于人為損壞的,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應選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
維修所發生的檢測費用、審價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益業主承擔和分攤。
第三十六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重大維修、更新、改造電梯、消防系統等設施設備的,物業管理人應當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鑒定(評估、檢測)意見后方可實施。實施后應取得驗收合格證明。
維修金額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提倡物業管理人采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維修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所產生監理費用計入維修成本。不聘請監理單位的,由物業管理人或相關業主自行組織監理。
第四章 續 籌
第三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期應繳存額 30%(含30%)的,業主應當及時續籌。
第三十八條 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少于首次繳存的金額。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人應當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達到續籌條件時一個月內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并組織業主進行表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包括續籌范圍、方式、時限和金額等內容。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在征得具有共有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 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物業管理人應當在一周內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應當遵守業主大會的決定,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方案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章 監 管
第四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維修項目現場查看制度,維修項目預算金額達到5萬元及以上的,應當到現場查看核實。
第四十三條 維修項目預算達到5萬元及以上的,需通過隨機抽取第三方造價公司進行審價,申報單位按審價后的價格與維修單位簽訂維修合同。
各縣、區應當公開選聘不少于3家造價公司作為本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方審價機構。
第四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程款項以轉賬方式支付,不經過中間環節,直接撥付到維修單位賬戶上。
維修工程款項支付具體分為三類:
(一)3萬元以下,先維修,后付款,一次性支付。
(二)3萬元以上(含3萬元)至5萬元,先維修,后付款,分2期支付,第1期款支付95%,第2期款支付5%為工程質保金。
?。ㄈ?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分3期支付,第1期款支付30%,第2期款支付65%,第3期款支付5%為工程質保金。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人向物業所地街道辦事處和住建主管部門提交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同時報送物業所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報告送達之日至撤出之日止,非緊急情況不得申報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業主大會到指定的專戶管理銀行開設本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ǘ┱鞯梦飿I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
?。ㄈ┙⒆≌瑢m椌S修資金管理制度;
?。ㄋ模┐_定賬目管理單位或配置財務管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由市住建主管部門委托的商業銀行為專戶管理銀行。
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監管專戶之日起計息。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益管理辦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設立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籌管理賬戶,各縣、區設立本行政區域總帳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實行五級賬戶核算。全市統籌管理賬戶為一級核算,各縣、區為二級核算,物業管理區域為三級核算,每一幢樓(樓梯單元)為四級核算,每個業主為五級核算。
第四十九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存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以上業主同意后,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購買手續。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五十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ǘ├米≌瑢m椌S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ㄋ模┳≌灿迷O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產權人應及時到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退還手續。
公有住宅售房單位繳存的按賬面余額返還原售房單位。公有住宅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財政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由同級政府統籌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清理退還資金余額后,應當要求專戶管理銀行注銷相關帳戶。
第五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ㄒ唬┳≌瑢m椌S修資金繳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ǘ┌l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ㄈI主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第五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一次向市住建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系統,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考核,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具體辦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專用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核銷等工作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并按照財政部門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 165 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門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處挪用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住建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住建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有住宅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維修施工單位拒絕返工或重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未改正的,將施工單位列入不誠信實體名單并在網上公布。
第六十條 維修施工單位,或者與物業管理人串通虛報、高報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套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施工單位、物業管理人列入不誠信實體名單并在網上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阻撓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搶修,導致緊急搶修中斷,中斷期間發生安全事故,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故的,阻撓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和相關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購、使用、保管、核銷等管理過程違反財政部門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單元戶名變更等流程及方式,由市住建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市住建主管部門定期核定公布。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