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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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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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原則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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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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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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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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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夸大的“大”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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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名或通名的含義遠遠超出地理實際地域、地位、規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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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詞語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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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龍御天下”、“天下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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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二)地名的命名應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鎮街巷、居民區應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 《廣東省建筑物住宅區名稱管理規定》第三條。
- 地方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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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世界、環球、歐洲、澳洲、美洲、中國、中華、全國、萬國”等詞語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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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金科世界城”、“歐洲花園”、“澳洲陽光小區”、“萬國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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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特區、首府、小鎮”等具有專屬意義詞語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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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些不是特區的地區隨意使用“特區”一詞命名居民區或建筑物,以表達與眾不同之義,讓人產生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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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層級混亂,刻意夸大地理實體功能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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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占地面積不達到1萬平方米以上,或總建筑面積不達到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貿建筑稱之為“廣場”,給公眾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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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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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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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外國人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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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外國人名或其簡稱,容易造成誤解的地名(歷史上已存在、具有紀念意義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誼的地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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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林肯公寓”、“馬可波羅大廈”、“哥倫布廣場”等(“白求恩國際和平醫院”、“列寧公園”等不屬于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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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條例》第五條(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庸俗的,以及其他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
-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四)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 《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范:(六)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外國人名、外國地名作地名。
- 地方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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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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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洋媚外的“洋”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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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外國地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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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外國地名或其簡稱,容易造成誤解的地名(地名用詞含義符合漢語用詞習慣、符合有關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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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曼哈頓社區”、“威尼斯花園”、“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區”等(“西安凱旋門”等不屬于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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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語詞命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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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外文命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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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居民區命名為“MOMOPARK”、“Ccmall”、“Villa小區”等,群眾不知如何稱呼,也難以理解名稱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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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外語詞漢字譯寫形式命名的地名(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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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帕提歐公館”(帕提歐是patio的漢字譯寫形式)、“香榭麗舍小區”(香榭麗舍是Champs-Elysées的漢字譯寫形式)等(“希爾頓酒店”、“西門子公司”等不屬于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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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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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異難懂的“怪”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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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不規范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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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用數字做專名且無特定含義的地名(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其派生地名、橋梁道路等名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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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99大廈”、“1.1公寓”、“1201小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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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五)地名的命名應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二)地名的命名應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規范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 3.《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范: (一)使用規范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產生歧義的字; (三)不得使用單純序數作地名。 4.地方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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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漢字與數字組合且無實際含義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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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加州1886”、“1加1大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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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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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異難懂的“怪”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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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不規范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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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專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號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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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中駿·世界城”、“M-3小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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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怪誕離奇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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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不符合公眾認知,故弄玄虛,難以理解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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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島”、“蔚瀾香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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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五)地名的命名應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二)地名的命名應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規范的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 3.《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條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范: (一)使用規范的漢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產生歧義的字; (三)不得使用單純序數作地名。 4.地方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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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具有特定含義的詞語,容易產生歧義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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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公元99”,易使人理解為是公元99年;“果嶺100號院”易使人理解為該小區建在高爾夫球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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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拼音字母且無實際含義的地名(有特定含義且廣為熟知的外文縮寫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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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難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縮寫詞的地名不屬于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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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低級庸俗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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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義不健康、有悖公序良俗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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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黃泉路”、“土八路”、“啞巴路”、“殺人灣”、“癩疙寶大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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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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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隨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稱謂以及歷史上的官銜名、職位名等詞語的地名(具有特定歷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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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經批準,某居民區命名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鉑金御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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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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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名同音的“重”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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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城鎮內的居民區、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稱重名或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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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城市內多處存在“建設路”、“人民路”、“公園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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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名管理條例》第四條(三)一個城鎮內的街道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五)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 3.《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九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同一城鎮內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區名稱,不應重名、同音。 4.地方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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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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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地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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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街巷修建多年后仍未有標準名稱,無設置地名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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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城市內修有道路,但多年仍未進行命名,給群眾社會交往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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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居民地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權限實施許可:(二)村鎮內的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級以上地名主管部門審批;(三)城市內的路、街、巷名稱的命名、更名,由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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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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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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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居民區、建筑物或道路、街巷有多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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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城市道路標準名稱為“中山東路”,地名標志寫作“中山路”;某城市道路標志寫作“創業路”,地址門牌寫作“人民路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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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章十三條:(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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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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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多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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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地名存在多個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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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城市道路地名標志有的寫成“沙涌路”,有的寫成“沙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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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章十三條:(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寫,應當確定一個統一的名稱和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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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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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位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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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專業地名命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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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專業部門“站、臺、港”等名稱指位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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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二章九條:(五)以地名命名的臺、站、港口、碼頭、機場、水庫、礦山、大中型企業等名稱應當與所在地的名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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