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產業體系,從全市角度規范招商項目遴選工作,建立科學量化的評估機制,優先保障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優質項目落戶和土地的集約高效使用,推動我市資源配置實現效益和效率的最優化,市商務局牽頭起草了《惠州市招商項目遴選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征集意見時間:2019年3月15日-2019年4月15日。
二、意見征集途徑:
(一)發送電子郵件至:wstzcjk@126.com;
(二)郵寄信函至:惠州市南門路45號惠州市商務局投資促進科(郵編516001)。請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招商項目遴選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招商項目遴選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商務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1:
惠州市招商項目遴選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產業體系,規范招商項目遴選工作,建立科學量化的評估機制,優先保障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優質項目落戶和土地的集約高效使用,推動我市資源配置實現效益和效率的最優化,本著"公平公正、科學規范、擇優統籌、講求效率 "的原則,根據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惠州市招商項目遴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遴選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投資我市的招商項目,重點是有用地需求的工業項目及其他需遴選的項目。其中,工業項目指新建、擴建的工業項目,租地建設廠房的工業項目,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或廠房進行產業轉型升級的項目。
二、招商指引
招商項目應符合我市的產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其它相關規劃要求,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時達到我市落戶地的投資強度、產值、稅收和技術等要求。
(一)優先引入項目
1.投資主體系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及各行業龍頭企業的鼓勵類項目。
2.投資主體系中國名牌或馳名商標企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項目;有經認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項目;團隊核心成員系海外或省級以上領軍人才的項目。
3.對惠州市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或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重要作用的現代產業項目,以及經濟社會效益和產業帶動性強的產業鏈引擎性項目。
4.行業內核心技術新、研發能力強的"專精特新"或隱形冠軍企業,以及高成長性、創新型的瞪羚企業。
5.屬于我市出臺有效期間內的各類優惠政策支持引入的產業類型項目。
(二)禁止引入項目
1.凡是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項目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中"禁止類"的項目禁止引入。
2.凡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廣東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粵府〔2017〕113號)禁止的行業、項目、工藝和設備禁止引入。
3.凡是不符合惠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文件(惠安〔2017〕10號)方案內要求的項目禁止引入。
4.凡是列入《惠州市企業投資管理負面清單(試行)》的行業、項目、工藝和設備禁止引入。
5.凡有偷稅漏稅等違法、違紀、違規或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企業禁止引入。
6、凡是《惠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所列負面清單項目,以及不符合《惠州市實施差別化環保準入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實施細則》和環保相關政策法規的項目禁止引入。
7.不符合安全生產準入條件以及節能減排標準的項目,實行一票否決。
(三)工業項目引入基本要求
1.經濟指標基本標準:項目未達到以下投資強度、單位產出和單位稅收貢獻等基本標準的,不予引入。如屬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的項目,相關標準可另行商議。經縣(區)政府或管委會研究決策,其轄區引入項目的基本標準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高。
(1)投資強度:即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的投資額。要求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其中龍門縣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占比需≥80%)。工業項目原則上一次性完成建設,如確需分期建設的,首期投資額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70%。
(2)單位產值:即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年度工業產值。要求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其中龍門縣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
(3)單位稅收貢獻:即年度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土地面積上繳納的稅收額(不含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要求不低于380元/平方米(其中龍門縣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2.規劃控制標準:工業項目的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的前提下,建筑容積率應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所規定標準40%以上(有特殊生產工藝流程的工業項目除外,但不能低于相應的行業指標)。
3.環保控制標準:符合環保相關法律和政策要求,所在區域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能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和滿足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管理要求。
三、項目評估指標體系
建立招商項目評估指標體系,評估指標包含以下14項,進行分項評價計分后統計綜合得分,基礎分滿分為100分,加分項25分,總分為125分。根據項目綜合得分評定出優(90≤綜合得分)、良(80≤綜合得分≤89分)、中及以下(綜合得分≤79分)等次,作為項目是否引入的評定依據。具體評估指標說明及計分標準詳見附件1。
(一)評估指標及分值
1.項目所屬產業政策類別:分值5分,占比5%;
2.投資強度:分值10分,占比10%;
3.單位產值:分值10分,占比10%;
4.單位稅收貢獻:分值10分,占比10%;
5.容積率:分值5分,占比5%;
6.單位增加值能耗:分值5分,占比5%;
7.差別化環保準入:分值10分,占比10%;
8.安全生產:分值8分,占比8%;
9.企業基礎:分值5分,占比5%;
10.企業誠信:分值5分,占比5%;
11.團隊能力:分值2分,占比2%;
12.科技創新與研發能力:分值8分,占比8%;
13.行業地址及市場占有率:分值9分,占比9%;
14.投資規模:分值8分,占比8%。
(二)加分項
1.將總部企業搬遷至我市的,加8分;
2.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加5分;
3.科技創新能力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業并有成果轉化的研發團隊人數占總用工人數30%以上,或項目帶頭人具有博士以上學歷的,加5分。
4.具備該行業產業鏈優勢地位的企業,加3分(需提供證明材料);具備全產業鏈進駐我市能力的企業(即涵蓋設計、生產、流通三個領域能力,包括創意、設計、研發、生產、銷售、自有品牌、自有專利等內容的企業),加2分,該項總加分5分;
5.符合我市有效期內各類產業發展政策導向的,加2分。
四、項目評估遴選流程
(一)市、縣(區)政府或管委會分別成立市、縣(區)招商項目遴選聯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項目聯審小組),負責招商項目評估遴選聯審工作。市項目聯審小組由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市領導擔任召集人,成員單位由市府辦、市發改局、經信局、國土局、住建局、環保局、安監局、商務局、稅務局等相關指標涉及單位的主要業務負責領導、各縣區招商負責領導以及相關行業專家組成。成員單位可視投資項目具體情況增加。市項目聯審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聯審辦)設在市商務局。各縣(區)政府或管委會參照市做法成立縣(區)項目聯審小組并設辦公室。
(二)市、縣(區)項目聯審辦收到投資申請后,按照招商指引進行預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投資意向地的縣(區)項目聯審辦牽頭,會同各成員單位根據本辦法組織項目評估。必要時應組織聯審成員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并視情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評估遴選結果經縣(區)政府或管委會項目聯審小組審定后,報市項目聯審辦備案。
(三)對未明確投資意向選址地的重要產業引領性項目,可由市項目聯審辦組織評估。市項目聯審辦將項目資料發送市各聯審小組成員單位,必要時應組織聯審成員單位和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并視情況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專業意見,各成員單位根據本辦法及意見對本單位業務相關指標進行量化評分,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分意見反饋市項目聯審辦。市項目聯審辦對項目綜合得分達到"良"以上等級的投資項目,連同"投資項目評估報告"等材料報市項目聯審小組召集人同意后,組織召開市項目聯審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決定投資項目是否引入,形成會議紀要,紀要需明確擬落戶項目的各項指標要求。
(四)市、縣(區)項目聯審辦將項目聯審會議紀要報送市、縣(區)土地聯審小組,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會議紀要及管理權限擬訂項目供地方案。
(五)市項目聯審辦每季度對各縣(區)招商項目評估遴選及項目推進情況進行匯總并予通報。
五、項目跟進服務
(一)對經遴選引入的投資項目,市、縣(區)政府或管委會要建立事前會商輔導制度,建立項目服務綠色通道,為項目投資審批、供地、報建等事項提供一站式服務。其中投資額10億元以上重大產業項目,安排專員進行全程跟進服務。
(二)對經遴選擬引入的優質項目,可試行企業對標競價的"標準地"出讓方式,即由屬地縣區政府組織評估明確擬出讓地塊的產業準入、能耗、環境、建設、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研發投入等系列標準,事前制定發布標準向社會公告,并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2號)要求明確各指標監管單位和責任。企業通過對標競價,按照"標準地"約定條件取得出讓土地。
(三)經遴選引入項目獲得用地后,由縣(區)政府或管委會與土地競得人簽訂項目投資監管協議,作為土地供應合同的附件。項目投資監管協議包括遴選引入時項目方承諾的項目內容、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出貢獻、節能環保以及股權變更約束、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監管責任等相關條款,并在投資監管協議中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監管責任。
(四)通過遴選引入的項目,投資主體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項目投資產業和投資內容等,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調整的,須重新提請進行評估審議。簽訂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出資比例結構、項目公司股權結構改變,應當事先經縣(區)政府或管委會的同意。
(五)通過遴選引入的項目,在項目達產之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運營的,可以申請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請事項按程序報經市(縣)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約定終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返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但不計算利息;對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處置方式進行處置。
(六)各縣(區)政府或管委會分別在項目建成投產、投產后兩年對項目投資監管協議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對履約考核未達要求的項目,出具限期整改意見。對不按整改意見限期完成的企業,不予享受有關企業獎勵和扶持政策,不得參與我市土地競拍。
六、其他
(一)改擴建項目、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或廠房進行產業轉型升級的項目,可參考現已運行項目的相關指標,根據實際情況簡化評估遴選程序。
(二)各縣(區)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以各縣區的實施細則為準。
七、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惠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八、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3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1. 惠州市招商項目評估指標及計分標準表
2. 惠州市招商項目投資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