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公眾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度,現將市政府擬發布實施的《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規定(修改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8年10月27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ck709@126.com;
(二)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2808903;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4號樓市法制局(5160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惠州市法制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規定
(修改稿)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處理規范性文件穩定性與有效性的關系,促進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評估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粵府令第9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市、縣(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見》(粵府〔2007〕8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各級行政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以及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規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除可預見必須較長時期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外,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規范性文件有效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時限要求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工作時限。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者制定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評估辦法》(惠府辦〔2016〕18號)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施行情況的評估,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負責,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
第六條 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經評估后認為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或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無需繼續實施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者制定部門應將對規范性文件處理意見的函連同評估報告報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經評估后認為仍需繼續實施的,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者制定部門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完善,按規定程序重新發布實施。
第七條 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省和《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惠府〔2017〕4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規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發布。
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需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將規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及相關材料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通過后按規定程序發布。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清理規范性文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發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
第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制定部門負責,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
第十條 清理市、縣(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應當就清理情況和處理建議(規范性文件需修改或廢止的,應按規定要求和程序提交規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廢止決定草案及相關材料)向本級政府提交清理報告(徑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報本級政府決定、公布。
市、縣(區)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經清理需修改或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按規定要求和程序將規范性文件修改稿或廢止決定草案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規范性文件報本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發布。制定機關應當就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報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修改并重新發布,導致需要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影響工作的,或者未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導致執行無效或違法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根據《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政府法制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導致需要繼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自行廢止而無政策可依產生嚴重社會后果的,根據粵府令第93號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評估、清理、修改工作的原起草部門(主要實施單位)或制定部門被撤銷或職能已經調整的,由繼續行使該職能的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