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規建公示〔2018〕100號
為規范我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建筑節能工作全面深入開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局會同市財政局草擬了《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凡與此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關系人(單位),可在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社會各界有關單位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464448057@qq.com。
二、通過傳真方式傳真至:0752-2101325。
三、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惠州市下埔路16號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郵編: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8年4月23日
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建筑節能工作,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及《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建筑節能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推動我市建筑節能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競爭擇優、引導帶動、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根據國家、省、市建筑節能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部署和要求,擬定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受理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項目評審;跟蹤扶持項目的實施,組織扶持項目的驗收;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與申報,辦理專項資金計劃安排與撥付;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指導各自轄區內的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對企業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專項資金補助(獎勵)的項目(企業)進行跟蹤和檢查,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與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審核專項資金計劃安排的合規性,配合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應將項目具體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按要求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報告。
第三章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重點項目補助、示范項目獎勵、示范企業獎勵、其他節能項目補助和建筑節能專項管理工作經費。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獎勵)資金以"總量控制、擇優分配"為原則,補助(獎勵)標準包括:
1、重點項目(國家、省、市部署的建筑節能重點項目)
全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公示以及能耗監測平臺建設項目及運行維護管理:補助額度為全額補助,實行滾動支持或分期實施,但每期補助額度不超過年度計劃經費額度。
2、示范項目
對以下市級建筑節能示范項目,按項目節能實際投資額的10%以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額不超過10萬元;獲得國家、省級建筑節能示范的,按項目節能實際投資額的15%以內給予獎勵,單個項目追加獎勵額不超過10萬元,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1)對設計方案優于現行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綜合節能率達到70%以上的民用建筑項目以及采用新型節能材料、產品或者結構體系,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項目。
(2)采用太陽能光熱和光伏、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技術,具有一定規模,示范效果特別顯著的項目。
(3)對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達到較好節能效果的項目。
3、示范企業
對以下起到示范效應的企業,給予每個企業獎勵5萬元:
(1)引進或新建的生產線填補了我市空白,產品符合國家綠色建材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
(2)積極開展綠色生產規范標準攪拌站,獲得廣東省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評價AAA級的預拌混凝土企業。
4、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建筑節能項目
按市政府決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節能專項管理工作經費包括項目評審、驗收、鑒定、工作調研、專題會議、宣傳培訓等,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在預算范圍內據實執行。
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請
第十條 重點項目支出資金及組織管理工作經費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使用計劃并初審,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申請:
(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每年下半年公開組織示范項目資金申報工作。
(二)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申報單位必須是項目的建設單位。
(三)申報示范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單位為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
2、建筑載體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3、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
4、選用的節能技術與產品通過有關部門的認證和推廣,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技術和產品,應經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認定。
(四)專項資金申請應提供如下申報資料:
1、《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2、建筑節能專項設計方案及實施情況總結;
3、新建項目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4、企業營業執照、開發企業資質等證照;
5、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示范企業獎勵資金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材企業
1、《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
3、企業及產品簡介;
4、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檢測機構檢測報告;
5、產品應用情況證明;
6、主要設備清單;
7、其他相關材料。
(二)綠色生產規范標準預拌混凝土企業
1、《惠州市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
3、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拌混凝土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和牌匾(影印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含示范項目補助資金及示范企業獎勵資金)申請單位應向項目或企業所在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財政局申報,同時在惠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由各縣(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縣(區)財政局進行網上初審后上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財政局。市直項目直接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財政局申報,并在惠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四條 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項目,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充的全部材料,申報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補齊相關材料(申報材料一式七份,每份須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規范性負責。
第十六條 已從其它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或企業,不得重復申報。同一項目只能選擇本辦法支持范圍中的一項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根據《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對不存在《關于建立企業信用聯動獎懲機制的意見》(惠府辦〔2013〕1號)規定警示信用信息記錄的申報企業,予以申報資格優先考慮的獎勵。
第四章 專項資金審批與撥付
第十八條 建筑節能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要求制定專項資金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九條 重點項目補助、示范項目(企業)獎勵和其他節能項目補助,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從省、市建筑節能專家庫中選取5位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實等形式對申報項目(企業)進行評審。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依據專家評審組意見,提出擬補助、獎勵的項目(企業)專項資金安排計劃,由市財政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 資金安排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處理后,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按《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程序撥付。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不能預撥下年度資金,到撥付的次年年終未動用的專項資金和項目已完成節余的預算資金,原則上由市財政部門收回統籌使用。
第五章 資金監管、績效評價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不得用于專項資金規定使用范圍以外的開支。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建設部門及受補助(獎勵)項目(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對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后,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對重點項目、示范項目(企業)的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目標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情況。
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要加強對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使用并責令退回專項資金,根據《惠州市聯合獎懲紅黑榜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納入聯合獎懲黑榜名單,3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申報材料不實的;
(二)虛假申報、重復申報、多頭申報,惡意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不配合評審和驗收,或在評審及驗收過程中造假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市財政局負責對本辦法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滿后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