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惠府〔2019〕60號)文件精神,繼續加大對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的扶持力度,結合我市新型研發機構當前發展情況,我局根據《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要求,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及上級部門相關管理辦法的內容,對我局對2019年7月18日印發的《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如有意見請于公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向我局反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20年3月19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121310752@qq.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惠州市惠城區江北三新北路31號住房公積金中心11樓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郵編516003),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進一步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進一步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征求意見稿)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3月11日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進一步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惠府〔2019〕60號)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惠州打造成為珠江東岸新增長極、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重要地區和國內一流城市,參照《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一般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須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面向市場,在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人才培養與團隊引進等方面特色鮮明。
第三條 省、市、縣(區)政府多級聯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鼓勵縣(區)政府加大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和起草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評審、管理和監測評估;統籌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申報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論證、擇優遴選"的原則。
第七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一)在惠州注冊和運營。注冊地在惠州,具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性質等的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惠州;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兩年內無違法行為記錄,且沒有嚴重失信行為。
(二)舉辦和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機構投資主體多元化,包括通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等,以及其他投資主體聯合共建。
(三)具有穩定的經費支出。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低于年收入總額的20%。
(四)具有較好研發基礎條件。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在職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20%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體制機制。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及通過提供相關服務促進機構本身良好運轉和發展的能力,建立了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七)主攻方向明確。具有明確的主攻方向,能切實解決產業共性技術問題,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通過產學研合作服務企業和產業發展。
(八)成果轉化能力突出。近三年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等方面能力較強。
農業、環保、衛生、應急類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適當降低;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學教育、檢驗檢測、園區管理等活動的單位申請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
申請單位對照本辦法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可經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向市科技局提出認定申報。申報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表;
2.相應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3.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4.在實施成果轉化、產業化和服務企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5.近年工作報告、管理制度等。
(二)評審
各縣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確定擬認定機構。
(三)公示與認定
市科技局對擬認定機構進行公示,沒有異議的,認定為"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條 資金扶持。
(一)通過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一次性扶持獎勵100萬元。
(二)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或依托其絕對控股的投資平臺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創辦并參股達10%以上并在惠州市內注冊的企業,培育孵化首次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經過專家評審后按被認定的家數擇優給予新型研發機構一定的補助。原則上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單個機構補助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多家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創辦的企業,僅能作為一家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資質。
(三)實施綜合評價后補助。對于按要求報送建設運營情況的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其上一年度對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面績效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分為A、B兩個等級,A等級的補助50萬元,B等級的補助30萬元。上一年度已獲得該補助的新型研發機構,橫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連續申報。
對以上(二)、(三)項,新型研發機構同一年內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資金扶持,具體實施辦法以設立專題形式進行,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
對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等措施給予專門支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來惠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對省市參與建設的事業單位性質新型研發機構,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審批下屬創投公司最高3000萬元的投資決策權。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構改革,允許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制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干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經理事會批準授權,由運營公司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經營管理;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運營公司。
第十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建設及成果轉化項目,可依法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有關部門優先審批。
第十一條 對于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國家級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可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可同等對待。
新型研發機構聘用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市有關引進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推動各級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與名校大院、科研機構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設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引進港澳創新資源,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鼓勵大型骨干企業組建企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三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并爭取各級政府研發經費支出補助。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資金扶持項目為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原則上無需驗收結題,不計入在研項目數;資助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財政科技資金相關管理規定,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主要用于:能力建設、研發投入、人才引進、科研儀器設備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五條 市科技局確定擬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和經費額度,下達通知和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問效。市財政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六條 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授予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牌匾,自頒發資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從獲得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認定年度起的3個自然年,機構有資格享受與新型研發機構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市科技局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報送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主要數據指標及建設計劃等。在新型研發機構資格期滿前,比照認定條件對機構進行考核,考核通過的繼續獲得3年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考核不通過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由市級升級為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直接參加省級動態評估管理,不再參加市級動態考核。
第十八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重大經營業務及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有效期不變。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作機制靈活、以市場為導向、創新組織方式新,基于其創新特性,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鼓勵大膽探索,對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價,以創新成果和產業化程度為重點進行綜合評價;同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與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對"一事一議"政府引進的新型研發機構,納入市新型研發機構綜合評價范疇,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下一年相應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2019年7月18日印發的《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修訂)》(惠市科字〔2019〕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