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景區、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道路、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等公共場所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2.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人負責;
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本單位負責;
4.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地、商場、賓館飯店、臨街店鋪由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5.河道、湖泊、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由管理人負責;
6.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7.廢棄的廠房、建(構)筑物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無法確定或者聯系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