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擅自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處每立方米一萬元罰款。
擅自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從外市轉移至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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