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答:城管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什么是陳述、申辯權?
答:陳述是指行為人為自己的行為進行客觀的說明和介紹的一種行為;申辯,是指當事人為自己的行為申述理由和辯解的行為。這是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之中所享有的一項權利。為了從行政執法程序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違法所得、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等價值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