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9月9日,仲愷高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對惠州某建筑公司違法分包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該公司承接在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惠環街道某小學改擴建項目的勞務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將鋼筋勞務工程分包給楊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6351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建筑行業的質量安全事關百姓安危,要常態化推進行業亂象治理,不斷加大對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領域出借資質、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切實營造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
【普法小貼士】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