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日,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惠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轄區內承建的某房地產項目開展檢查,發現項目焊工楊某正在進行焊接作業。經查,楊某焊工證件已于2023年7月31日過期,其未持有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現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進行整改。隨后,當事人辭退工人楊某,并簽訂退場確認書,同時聘請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電焊工吳某,隱患問題已整改。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執法部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9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安全生產重于泰山,查處無證上崗行為是對法規權威性的維護,促使企業和從業者嚴格遵循法規要求。只有切實執行法規,才能規范企業管理,為安全生產提供堅實制度保障。企業允許未取得特種作業證人員上崗,側面反映出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嚴重漏洞。查處這類行為能倒逼企業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招聘流程,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管理,確保特種作業崗位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擔任。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