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9日,惠東縣城管執法局根據自然資源部門來函線索,對位于吉隆鎮林某個人廠房項目進行檢查。經查,林某于2020年在惠東縣吉隆鎮上步金山路地段建設個人廠房,項目用地面積為1029.25平方米,已建設的廠房占地面積185平方米,建筑面積644.63平方米,建筑工程造價515704元,該項目已取得不動產權證(土地),但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了《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其違法建設行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惠東縣城管執法局依法向業主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停止建設。
根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30942.24元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其及時到自然資源部門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目前相對人已繳交罰款,正在補辦報建手續。
【典型意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往往無視城鄉規劃的存在,往往占用大量土地資源及公共空間、破壞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了城鄉規劃的實施效果,并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打擊違法建設,可以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約束力,確保城鄉建設的有序進行;可以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打擊違法建設有助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和可持續發展;通過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可以彰顯政府的決心和力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權威。本案中執法單位依法查清當事人違建行為對城市建設規劃的影響,并依法做出罰款處罰,正是違法建設行為的有力回應。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六)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