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3日,惠城區龍豐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惠城區某飯店(個體戶)開展行政檢查時發現,其廚房內垃圾桶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現象,涉嫌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經現場勘驗并核實,該飯店已多次出現將生活垃圾混投的情況,當事人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并于當天對該飯店(個體戶)作出罰款人民幣1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當場表示接受處罰,并在案發后積極進行了改正。
【典型意義】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不僅是維護公共衛生環境的一項重要舉措,更是社會文明水平的一個重要體現。小區、酒店、商場等單位,作為所在區域垃圾分類的管理責任人均應履行好自身職責,做好責任區內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管和管理工作。
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除了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外,還應加強引導,積極開展普法宣傳,讓更多的老百姓認識到垃圾分類的意義,在全社會養成垃圾分類的良好習慣,一起為改善生活環境、為綠色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第二十三條 產生廢棄沙發、衣柜、床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預約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處理或者自行投放到專門收集點。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