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建設有規劃 城市美如畫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26日,博羅縣城管執法局根據博羅縣自然資源局來函反映某某在位于博羅縣園洲鎮擅自建設一棟6層樓房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經查,當事人在取得用地手續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3年10月在博羅縣園洲鎮擅自建設一棟6層樓房,2024年6月份完工,該建筑無地下室,樓房內設有1-6層電梯,該建筑占地面積是203.6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572.2平方米,建設工程造價3067875元人民幣。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該建筑符合園洲鎮的總體規劃,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該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C101.64.1“嚴重”裁量等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248498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用于確認建設單位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供稿單位:博羅縣城管執法局、市城管執法局政策法規科
編輯:市城管執法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