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4月3日,大亞灣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接舉報人實名投訴反映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區及生產區存在未辦理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消防驗收相關材料,發現該公司在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前擅自投入使用,進行小批量的生產。鑒于該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取得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且未產生危害后果。但當事人涉案建筑物未辦理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未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消防驗收作為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關鍵環節,構筑起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堅實壁壘。生產經營單位若未辦理消防驗收便擅自投入使用,這種行徑無疑是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公然漠視與嚴重踐踏。此類行為明顯違反了消防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規定。借助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作為懲戒手段,能夠有力地倒逼生產經營主體提升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視程度,督促其構建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保障消防安全設施始終處于有效運行狀態,以及人員疏散通道時刻保持暢通無阻,確保在緊急狀況下人員能夠安全、迅速地疏散撤離。通過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辦理消防驗收擅自投入使用這類案例的嚴肅處理,有助于全方位推動消防驗收制度的切實貫徹與執行,保證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正式啟用前均歷經嚴苛的消防驗收流程,使其完全契合消防安全的各項標準與要求,從而為社會營造安全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
【普法小貼士】
第十三條第三款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