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9月,惠東縣城管執法局收到信訪人投訴平山街道存在違法建設。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發現郭某于2024年在惠東縣平山街道某地段建設房屋,基底面積為450平方米,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當事人郭某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郭某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要求當事人停止建設,并限期到相關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當事人未停止建設,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執法部門按程序對當事人違法建設基礎進行了強制拆除,遏制新增違法建設行為。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城鄉規劃建設秩序,損害相鄰人合法權益,而且安全隱患很大。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之前均應取得規劃等許可手續且嚴格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建設,會被處以罰款或者強制拆除,從而造成損失。本案中執法單位依法責令行政相對人停止違建行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因其不停止建設、限期內不改正且繼續偷搶建,執法部門依法對涉案建筑物采取了制止性拆除的強制措施,正是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有力回應,切勿抱僥幸心理,無視法律法規,損害自身利益。
【普法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和管線等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向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當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范圍的;
(二)違反建筑間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等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的;
(三)侵占現狀及規劃確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占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
(五)擅自在建筑物樓頂、退層平臺、住宅底層院內以及配建的停車場地進行建設的;
(六)在已完成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七)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合理誤差范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拆除前:
拆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