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3月28日晚,博羅縣園洲鎮人民政府聯合博羅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在園洲鎮轄區范圍內開展打擊“黑氣”整治行動時,檢查發現博羅某石油氣瓶裝供應站涉嫌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2024年4月2日,園洲鎮人民政府對其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于2024年5月20日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29800元、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033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復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繳納罰款,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燃氣安全事關千家萬戶,但少數經營業者經常貪圖方便,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違規儲存瓶裝燃氣,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后果不堪設想。通過這起案例,警示和教育廣大燃氣經營者要時刻緊繃安全意識,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自身經營行為。此外,由于燃氣違法行為具有隨意性大、隱蔽性強的特點,單靠執法部門有限的執法隊伍力量,往往難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因而必須加大宣傳教育,鼓勵群眾舉報,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實現對燃氣違法行為的群防群治。
【普法小貼士】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