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近期,惠城區三棟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投訴反映,轄區內某小區住戶存在擅自占用小區公共場地問題。經現場核實,該住戶為頂樓業主,在裝修期間將公共防火門改為自用玻璃大門并將屋內天花板打穿,修建樓梯連通公共天臺區域,將該區域占為己用。上述行為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當事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執法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并作出罰款人民幣1400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事后已積極整改完畢。
【典型意義】
小區的公共空間是對個人居住空間的延伸,一定程度能夠擴大個人的居住體驗,提升幸福感,將屋外的空間一并利用起來雖然能提升自己的居住質量,但同時也傷害了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本案中,當事人將入戶門外移、圍蔽占用天臺區域等行為,改變了住宅原主體結構狀態,擠占了部分消防設施,已造成了安全隱患,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小區的公共空間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任何業主不得隨意擅自占用,小區業主在給予自己方便的同時,也應當尊重公共利益和其他業主的權利。
【普法小貼士】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